05.03 人情不能替代“契約精神”的法治規則

近日,蔡徐坤的解約案又鬧得沸沸揚揚,據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公示欄顯示,訴被告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一案還將繼續開庭審理。蔡徐坤在2017年單方面與公司解約,而並未與經紀公司進行調解。

目前網上眾說紛紜,很多蔡徐坤的粉絲表示無論怎麼樣都支持自己的偶像,相信自己的偶像一定有難言之隱,還有利益上經紀公司的剝削。但是實際上,“走紅就解約”這種現象已經成了一種風氣了,凡事都不能僅僅站在單個角度去審視。公正客觀的來看,明星要求解約的原因,無非就是解約所損失的利益遠遠比不上自己發展或是另攀高枝的利益來的多,說到底就是為了利益二字,所以站在個人角度去提剝削利益未免是有點不合適吧。而且這種現象,在某一種程度上,和入職前隱瞞懷孕,簽完合同進公司後就開始休產假,休完產假就離職這種佔小便宜本質上並沒有什麼區別吧,這不就是在損害這個行業的生態嗎。

我們現在的社會太需要誠信守約的精神了。這種遵守約定的“契約精神”受到人們的重視與否甚至決定了整個行業的發展趨勢。經紀公司投入了很多很多的財力和精力去培養一批人,其中一個人火了,便可以帶來經濟效益,這樣的循環可以支撐整個公司繼續發展,而一些藝人走紅成名後,就立刻想要解約,出去“自立門戶”,這樣不僅給經紀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打擊,而且還會給後輩造成影響,現在越來越多的藝人步前人的後塵,經紀公司給新人的賠償條約的數據也越來越多,最後這個行業只能走向病態和消亡了。撇開這些不談,經紀公司辛苦為你提供了各方面的機會,給你提供了各種平臺讓你發展,當藝人火了以後想到的應該是去感謝有這樣的公司給了你這樣一個走向大眾的機會,而不是急著撈金。

說到底就是當今社會的人們越來越缺少“契約精神”,最大化的去想自己的利益,而不顧對整個社會風氣的影響。一旦沒有了契約精神,很多正常的社會秩序就無法運轉。所以,歸根結底,法治精神才是超越一切道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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