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6 宅基地上房屋單獨給予補償,意義何在?

導讀:從“地上附著物”到宅基地上房屋,這一對農民居住房屋性質認定的變化究竟意義何在,這會給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利益帶來怎樣的好處呢?

宅基地上房屋單獨給予補償,意義何在?

細心的被徵收人朋友們可能已經注意到,2017年國土資源部(也就是如今的自然資源部)對外發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中,對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組成作了如下表述: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民宅基地及房屋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等。在相關說明中更是指出,農民住房不再作為地上附著物補償,而是作為專門的住房財產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那麼,從“地上附著物”到宅基地上房屋,這一對農民居住房屋性質認定的變化究竟意義何在,這會給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利益帶來怎樣的好處呢?

我們首先來看“地上附著物”這個概念到底是什麼意思。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請注意,此條規定中所謂的“地上附著物”,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耕地上的附著物。而宅基地的性質大家都知道,是建設用地。由此可見,將農民修建在宅基地上的居住用房屋歸入地上附著物範疇,這本身就是極不嚴謹,不夠符合事實的。

那麼究竟什麼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地上附著物呢?《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給了我們答案,它的第8條規定,其他土地附著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譬如農民經常會在田地中間的水井上方修建房屋用於保護水井這樣的重要水利設施,這樣的房屋才是“地上附著物”;再比如農村常見的“連茅圈”,即和豬圈修建在一起的廁所,目的是收集人畜糞便作為肥料使用,這也是“地上附著物”。也就是說,這些都是依附於農用地而存在,是為了提升農用地的使用便利和價值而修建的物,與宅基地上村民用來居住生活的房屋顯然是不同的性質。

《辦法》的第17條更是明確指出,拆遷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按照重置成新價格予以補償。拆遷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這裡可以看到,北京市的規定是將宅基地上住宅房屋與地上附著物類的房屋明確加以區分的,原因在於其適用的是完全不同的補償標準。對於地上附著物,補償就是一個重置成新價,也就是老百姓通俗理解的磚頭瓦塊錢或者管線、水渠的材料成本。但對於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則是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加上區位補償價。而這個區位補償價的確定,是要參考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根據一個固定的公式進行計算產生的。大家不難理解的是,當補償價牽涉到房屋所在的區位問題時,計算下來的最終補償數額顯然是會高於單純的重置成新價的。也就是說,當宅基地上房屋被依法獨立出來計算補償時,老百姓最終是能多拿補償的,是能從中受益的。

而從程序的角度上講,當宅基地上房屋的補償被獨立出來後,勢必會具有一個更加科學、嚴謹的補償安置法定程序,從整體上會逐步向著《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所規定的程序靠攏。被徵地農民手握的程序性權利增加了,對於其最終獲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無疑會有很大的好處。

經過一番梳理,我們就明白了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將宅基地上房屋獨立出來進行補償的意義所在了。現階段各地對此問題的規定仍存在很大差異,許多地方仍然是將宅基地上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來補償。被徵地農民需要關注的主要是最終的補償安置結果,錢拿得夠不夠買新房,房分得夠不夠確保居住條件,不滿意就要及時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依法維權。至於將居住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加以補償這回事,必將隨著新法的施行而湮沒在歷史的長河之中。而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權益,也必將隨著新法的到來得到更加強有力的保障。

作者丨楊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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