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7 全球史與國際法視野下的《獨立宣言》

每當談論《獨立宣言》,人們立刻就會想起耳熟能詳的名言:“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些名言常常和美國建國及制定美國憲法所秉持的政治原則聯繫在一起,成為塑造美國政治想象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我們不要忘記,這不是“建國宣言”,而是“獨立宣言”。在這段名言之前,也就是《宣言》的第一段,明確提出了北美要從大英帝國獨立出來的政治主張。而 “人人生而平等”等關於天賦人權的說法,恰恰是北美從大英帝國中分離、獨立的政治哲學依據。由此,《宣言》就在政治哲學上展現了深刻的內在矛盾:一方面天賦人權學說乃是基於社會契約建國的學說,而另一方面天賦人權學說也是基於社會契約摧毀國家、分離獨立的學說。

全球史与国际法视野下的《独立宣言》

△ 《獨立宣言》

在流行的教科書和學術著作中,普遍強調天賦人權通過社會契約理論來建立現代國家的重要意義。的確,18世紀以來的現代國家建構基本上按照《宣言》所闡述的政治原則建立起正當性,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瓦解國家甚至摧毀國家的獨立運動和分離主義運動也是以《宣言》所闡述的政治原則作為正當性依據。事實上,瓦解大英帝國、使北美從帝國中分離和獨立出來,原本就是《宣言》的政治意圖所在。因此,研究《宣言》不應當僅僅侷限在它為建立現代國家提供的政治哲學依據,而應當首先關注它是如何為分離和獨立運動提供正當性依據的。這就意味著對《宣言》的研究要從國家建構的視角轉移到全球國際關係和國際法發展的脈絡中,重新理解其對全球秩序變化的重要意義。

現任哈佛大學歷史系主任大衛·阿米蒂奇(David Armitage)的《獨立宣言:一種全球史》,就是將《宣言》放在全球史和國際法的框架中進行重新解讀,從而將《宣言》發表之後的歷史看作是由《宣言》促成傳統國家開始走向解體,現代國家政權組織形式走向普適的歷史。在宣言發表後的幾百年裡,整個世界燃起打破枷鎖的熱忱,分離和獨立運動風起雲湧,顯而易見,全新的世界秩序已經被鍛造。這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托馬斯·傑弗遜在1826年去世前的最後一封公開信中所做的預言——“它(《獨立宣言》)是決定我們自身及整個世界命運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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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衛·阿米蒂奇與其著作《獨立宣言:一種全球史》中譯本

由此,對《獨立宣言》的理解必須區分兩個視角,一種是國際政治或國際法上的分離和獨立的視角,另一種是國家法層面上對天賦人權的保護。如果我們回到《宣言》的歷史發展,它的原初解讀毫無疑問是分離和獨立視角,然而在1776年之後的幾十年裡,由於動盪的國際環境,包括戰爭、革命和獨立建國運動等等,逐步改變著人們的解讀,人們的視角逐漸由最初的獨立建國主張發展到後來對個人權利的申述。《宣言》同時也引發了針對國家權利的廣泛討論,尤其是針對美國一類的新國家:這些國家究竟如何加入國際社會。在這種討論中,人們其實很少提及《宣言》第二段所述及的個人權利。準確的說,個人權利在20世紀後半葉波及全球的爭取權利運動興起之前,並非國際社會認可的宣言主要內容。在阿米蒂奇看來,當時《宣言》的核心目的恰恰是宣佈獨立。《宣言》首先提出了一個大前提:我們人類有這麼一項“國際秩序”,即自然法內涵的規則,世界由平等獨立的主權國家組成,具體到每個人,每個人與其政府的關係,即“不言而喻”的真理那部分內容。其後則列舉英王的種種罪行,論證英王、英帝國違背了這個“國際秩序”。最後得出結論:北美要獨立。

我們來關注常常被忽略的《宣言》第一段和最後一段:

第一段:“在人類事務的發展過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與另一個民族之間的政治聯繫,並在世界各國之間依照自然法則和自然神明取得獨立和平等的地位時,出於對人類公意的尊重,有必要宣佈他們不得不獨立的原因。”

最後一段:“因此,我們,集合在大陸會議的美利堅聯合邦全體代表,呼籲全世界最崇高的正義為我們的各項正當意圖作證:我們以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義並經他們授權,極為莊嚴地宣佈,這些聯合一致的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是名正言順地成為自由和獨立的國家;它們解除效忠英國王室的一切義務,它們和大不列顛國之間的一切政治關係從此全部斷絕,而且理應斷絕;作為自由和獨立的國家,它們有全權宣戰、媾和、結盟、通商並處理獨立國家理應處理的一切事物和事宜。……”

第一段表述事實上涵括了18世紀國際政治的幾個假定。其中最基本的假定是政治主體,既一系列依據某些特定的外部規則(“自然法則和自然神明”)彼此互動的政治實體(“世界各國”)。它們彼此分離或相互獨立,同時又是平等的。這些實體數目並不固定,新的實體會不時湧現。由此,美國從誕生的那一刻起,便是國際性的,是現代國際秩序的產物。最初的美利堅諸聯邦接受國際間協定的制約,它們的行為也無不遵守當時的國際準則。那麼當時“流行的國際法準則”是什麼?北美革命者們是如何認識彼時歐洲政治格局的?在此基礎上,他們想做的是加入這個格局,還是改變這個格局?這就需要理解18世紀的歐洲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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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獨立宣言》的第二屆大陸會議

1776年標準的國際法準則指南是瑞典法學家埃默·瓦特爾的簡明法律手冊《萬國公法》(The Law of Nations,1758),在他的國家定義中,獨立是至為根本的條件:

“任一群體,不論採取任何形式,如若不依賴任一外國勢力而能夠實現自我治理,便可稱為——主權國家。該主權國家與任何其他國家享有同等的權利,主權國家是生活在國際法治下的自然社會中的道德人。任一人群欲加入這一偉大的社會,必先真正地擁有主權並實現獨立,即擁有權威和自己的法律,以實現對既定人群的管轄。”

在瓦特爾之前,從沒有哪個國際法學者如此堅持不懈地強調自由、獨立和相互間的依賴,並以此作為國家存在及處理國家之間關係的前提。《宣言》的作者們很快接受了瓦特爾反覆重申的命題,即國家是“自由和獨立的”,並以此作為自身建國的基本理念。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說法逐步演變成了現代國際法中的標準定義,即獨立是國與國之間建立關係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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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國發行的《萬國公法》英譯本(1796年初版)

由此,北美殖民地不僅迫切希望獨立,而且迫切希望獲得歐洲其他國家的認可和援助,從而加入國際社會。理查德·亨利·李在1776年4月寫道:“只要我們仍將自己看做大英帝國的臣民,就不會有任何一個歐洲國家願意與我們打交道或與我們進行貿易。榮譽、尊嚴、國際禮儀都不允許這樣做,除非有一天我們獲得獨立。”殖民地人民極有必要建立法律上的實體,這樣便可與歐洲各國展開貿易並建立聯盟。

至此,結合最後一段可以看出,《宣言》重點表達了兩層意思,一是“獨立”,即北美要脫離於大英帝國,成為自由獨立的國家。那麼,什麼是“自由和獨立的國家”?它指的正是不再效忠於英王,而是要遵從國際法準則的美利堅合眾國。接著第二層含義被引出,也就是“入世”,即北美十三塊殖民地要加入國際社會,加入由獨立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宣言》的發佈對象,不僅僅是美國人、英國人,還是“人類公益”,是全世界,是“公正”的全世界。

北美通過《宣言》表述的國際秩序,為自己的獨立獲得自然正當的內涵,而發佈宣言和接下來的獨立革命,就是以實際行動催化並塑造著全新國際秩序的形成。彼時的國際秩序是歐洲列強殖民各地的帝國格局,正是從北美獨立開始,掀起了不再附屬於帝國、各殖民地獨立建國的主權國家格局。

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往往被認為標誌著主權國家體系在歐洲的誕生。然而這僅僅是理論的神話建構,《和約》基本上沒有改變當時歐洲整體的國家間關係格局,比如神聖羅馬帝國繼續維持著其法律框架和國制體系。歐洲實際上是主權國家和帝國雜糅的複雜結構,且這一結構維持了一個半世紀之久。(

參見禾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神話的建構?)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獨立宣言》恰恰是《和約》影響下的一個實際案例,同時它又超出《和約》本身,打造著主權國家秩序話語的加強版。正因為如此,阿米蒂奇認為當時的主權國家國際秩序,僅僅是“正在出現”(emerging),而《獨立宣言》的意義在於催化和塑造著這一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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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署《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表面上,北美革命在當時通過《宣言》向世界宣佈的,不是它的革命性,而是反過來要回歸和重塑帝國格局之前的歐洲主權國家政治理念。事實上,美國從建國之時開始,想做的從來就不僅僅是加入既有的世界格局,而是包含著重構世界秩序的企圖。《宣言》中想象的世界已經呈現出現代世界的特徵,不同民族和國家之間最顯著的互動形式是商業活動和戰爭。然而即使在歐洲思想家的頭腦中,這種國與國之間互動觀念的誕生,截至1776年也不過一個多世紀的時間。在當時,人們還是會訴諸某些形而上的規範,比如“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旨意”,談論著所謂“眾所周知的戰爭準則”以及文明與野蠻在文化上的標準。《宣言》則將國際法又往前推進了一步,從自然法推向了實證法。《宣言》中圍繞國內管治、殖民地立法和國際法領域,對英王及議會進行了具體的指控。大陸會議的與會者們,在公正的全世界這一“法庭”之上,通過《宣言》打了漂亮的一仗。在接下來的歷史中,北美革命取得勝利,十三塊殖民地成功脫離大英帝國。由於它對全球形成公正的國際秩序具有歷史性的貢獻,托馬斯·潘恩預言北美會“成為被壓迫人民的避難所、知識與仁慈的登臺和全世界範圍商貿活動通用的集散地。”

正是將《獨立宣言》置於全球史的視野中,阿米蒂奇將北美革命視作一次極富傳染性的主權革命,而全球史就是主權國家發展的普世史。從最早的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到加勒比海周圍的地區、西屬美洲、巴爾幹地區、西非和中歐。接著是一戰之後在中歐和東亞的大蔓延,二戰之後涵蓋整個亞洲和非洲。包括1989年後波羅的海、巴爾幹和東歐出現的大規模主權革命,甚至2008年科索沃獨立、2011年南蘇丹獨立,都被他納入了以《宣言》為建國模板的世界歷史之中。然而,如果我們審慎觀察1776年之後的全球史,會發現其實在不同時期、面對不同的主客體,《宣言》呈現出不同的意義,幾百年來世界秩序的變遷事實上很難像阿米蒂奇那樣輕鬆地用主權國家的普世史來敘述。

《宣言》把美國推入了由主權國家構成的世界之中,但是與此同時,這個世界還充斥著多個帝國,既有橫跨歐亞大陸的帝國,也有發端於歐洲的海洋帝國,整個世界秩序呈現主權國家秩序與帝國秩序交錯的局勢。到1876年,也就是北美獨立一百週年之際,美洲和歐洲已有不少新的國家問世,包括墨西哥、巴西、比利時、匈牙利等等,而彼時《英國皇室頭銜法案》(British Royal Titles Act)正授予維多利亞女王“印度女王”的頭銜,英第二帝國正值巔峰。從這個歷史階段來看,宣言並非是具有普世意義的,它更像是試圖從原本帝國統治之下的世界分一杯羹的工具,新興國家通過國家主權的話語從原先帝國的附庸轉向獨立、平等的國家,儘可能的締造並擴大由諸多主權國家組成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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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盛時期的大英帝國又被稱作“日不落帝國”

一戰與二戰之後,直至1975年的去殖民化運動,兩次發佈獨立宣言的熱潮將這種主權國家秩序對帝國秩序的瓦解與重構呈現的更加清晰。在這近百年的時間中,奧斯曼帝國、羅曼諾夫王朝、哈布斯堡王朝相繼崩潰,七十餘個新國家從大英帝國、法蘭西帝國和葡萄牙帝國海外殖民地的殘骸中脫穎而出,多個主權國家共同撲滅了帝國的生命力。帝國這種包含差序格局或不平等統治關係的治理模式看似從“正當性”上被徹底消解,然而,世界的史實卻是兩大陣營的出現,各自以蘇聯和美國為首形成了兩大帝國的對立格局。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爭鬥,到1990至1993年間,伴隨蘇聯解體,三十多個國家宣佈獨立,美國最終成為世界上的唯一超級帝國。到後冷戰時代的今天,整個世界似乎步入了由主權國家構成的秩序之中。我們有了《大西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公約》和《聯合國憲章》。然而,如果審慎地思考這個世界,美國是否只是一個在世界秩序中與其他國家平等的主權國家?過去帝國秩序中存在的差序格局、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是否真的已經消失?答案無疑是否定的。事實上,帝國早已捲土重來,只是這一次它的形式更為隱秘。《宣言》中自由、平等、人權的部分,成為西方自由主義話語體系的一部分,在某種意義上正以 “普世”的標準成為帝國統治的工具。我們所熟悉的傳統帝國,往往是通過移民或殖民形式對領土進行正式佔有,而美國作為一種新型帝國,恰恰是通過正式領土佔有之外的方式,比如政治和金融的操控等方式保持著對各國的控制。如果說傳統帝國看重的是統治(rule),那麼新型帝國看重的是控制(control),在保證目標國家的政策服從於本國利益的情況下,鼓勵其自治和建立穩定的政府體制。這不僅僅是一種減省成本的統治方式,而且能夠獲得更高的道德正當性。這種新型帝國的治理,表現出政治手段和經濟手段更為密切的結合,“如果可能就做貿易,如果必要就使用武力”成為這種統治形態的生動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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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難道不是一種新型帝國?

如果說《獨立宣言》最初只是為美利堅的主權想象出一幅新世界的圖景,而歷史證明,《宣言》正塑造著整個世界。1783年耶魯大學校長埃茲拉·斯泰爾斯曾這樣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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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新的主權國家在萬國之林崛起,全世界各國各民族的人們都會對這一新近發生的政治現象刮目相看並予以反思。我們的艦船將從此懸掛美利堅的旗幟走遍世界;我們的星條旗將出現在孟加拉和廣州,出現在印度河、恆河,出現在黃河、長江……我們從各地收穫知識並將其帶回美國,在這裡消化和完善,屆時,經過完善的知識還會從美洲返回到歐洲、亞洲和非洲,用真理和自由把全世界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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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我們常常把世界由獨立、平等、自由的主權國家構成當做自然、普世的前提,彷彿這是一個不證自明的事實。然而必須注意到的是,這套話語背後所可能隱含的更加隱秘的帝國秩序。主權國家的均勢格局從來不是一種穩定的局面,各個大國的興衰更替正以一種令人目眩的速度進行著。現如今,美國對全球的控制力正在減弱,世界秩序正在面臨著鉅變。在這樣的格局下,中國的全面復興無疑具有普遍的世界意義。我們或許可透過對《獨立宣言》全球史與國際法意義上的解讀,看見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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