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最高檢:八類司法過程中陷困境未成年人將獲國家司法救助

最高檢日前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根據《意見》,八類因本人或其撫養人遭受不法侵害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將獲國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額一般以案件管轄地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

《意見》指出,保護未成年人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增強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責任感和自覺性,以救助工作精細化、救助對象精準化、救助效果最優化為目標,全面履行辦案機關司法責任。

《意見》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牢固樹立特殊保護、及時救助理念。對特定案件中符合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要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發展需要,給予特殊、優先和全面保護。既立足於幫助未成年人恢復正常生活學習,也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合法權利,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意見》明確,對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轄地檢察機關應當給予救助:

❶ 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體出現傷殘或者心理遭受嚴重創傷,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❷ 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❸ 撫養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❹ 家庭財產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損失,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且未獲得合理補償、救助,造成生活困難的;

❺ 因舉報、作證受到打擊報復,致使身體受到傷害或者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❻ 追索撫育費,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❼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❽ 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難,認為需要救助的。

《意見》確定了救助標準,即檢察機關應根據需救助未成年人家庭經濟狀況,綜合考慮其學習成長所需合理費用,以案件管轄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救助金,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工資總額。對身體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長期進行心理治療或者身體康復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額。

《意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依託有關單位,藉助專業力量,精準幫扶,突出長遠救助效果。對下列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可以給予相應方式幫助:

✦ 對遭受性侵害、監護侵害以及其他身體傷害的,進行心理安撫和疏導;對出現心理創傷或者精神損害的,實施心理治療。

✦ 對沒有監護人、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原監護人被撤銷資格的,協助開展生活安置、提供臨時照料、指定監護人等相關工作。

✦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而失學輟學的,幫助重返學校;對因經濟困難可能導致失學輟學的,推動落實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對需要轉學的,協調辦理相關手續。

✦ 對因身體傷殘出現就醫、康復困難的,幫助落實醫療、康復機構,促進身體康復。

✦ 對因身體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幫助獲得法律援助;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協調減免相關訴訟費用。

✦ 對適齡未成年人有勞動、創業等意願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技能培訓等幫助。

✦ 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給予政策諮詢、幫扶轉介,幫助協調其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按規定納入相關社會救助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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