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穗源商學院 王皓鵬
想必大家記得我在《土地增值稅計算流程》中提到的土增清算計算流程的基本框架吧?今天我們一起來溫故一下:
第一步:確認收入;
第二步:確認扣除,扣除項目有五個,分別是: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房地產開發成本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三步:計算增值額、計算增值率;計算土地增值稅稅款。
今天我所要闡述的,即扣除項目的第(3)項:開發費用。
一、什麼是開發費用?
開發費用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來講,是一個專有術語,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時候,一提到“開發費用”,我們就應該想到,指的是土地增值稅的開發費用,而不是會計科目的“開發間接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是這樣規定的: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通過學習《土地增值稅細則》,我們知道了土地增值稅清算流程中所說的“開發費用”,是指會計核算的三大期間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但是,在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時候,三大費用扣除又不同於會計與企業所得稅。
二、土地增值稅的“管理費用與銷售費用”扣除
我們首先來了解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週期,或者稱之為“存貨週轉率”。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週期比較長,一般在三年時間乃至更長的時間。如果從企業成立年度開始計算開發週期,時間有可能會更長。比如:2000年成立房地產企業,2005年拿地,2006年立項開發,2010年度清盤。則該項目利用了10年的時間來搞開發,那麼“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也相應發生了10年。
其次,我們瞭解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期間
土地增值稅清算期間,是按照一個項目的開發週期,來作為土地增值稅清算期間的,結合我列舉的案例,就是從2005年----2010年這六年作為一個週期進行清算的,但是我們並不能說2000年----2004年度發生的費用不是為該項目準備的!儘管2005年之前沒有拿地,企業發生的前期費用或者期間費用,都是為以後的開發做了有益的、必要的、必須的支出。
但是,各個企業的管理費用與銷售費用發生額又非常不具有可比性。就好像居家過日子,每個家庭因為各種原因發生的生活明細與支出金額都是不一樣的。
鑑於以上原因考慮,土地增值稅清算流程對於“管理費用與銷售費用”的扣除,採取了計算扣除的辦法,而不是據實扣除。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我們解讀以上條款
1、該細則所說的“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指的就是“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2、該細則所說的“(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指的是土地增值稅計算流程扣除項:(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2)房地產開發成本。
3、該細則所說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並沒有說一定是5%,還好,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授權各省規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各省出臺的文件高度統一:就直接將“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計算扣除比例界定為5%,而不是“5%以內”。
好了,通過以上的學習,我們就明白了:
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時候,不論實際發生數是多少,不論在會計口徑與企業所得稅口徑下實際發生數是多少,均不影響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是計算扣除,即公式為:[(一)+(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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