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電動車停放秩序,提高道路通行率,確保道路交通安全,針對當前我縣城區電動車亂停亂放行為突出的現象,縣交警大隊決定在城區範圍內開展電動車交通違法整治工作,對違法停放在機動車道的電動車進行拖移處罰的交通管制措施,現將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需按規定停放在人行 道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或指定地點停放,嚴禁在機動車道內亂停亂放。
二、交警大隊將全天候對城區道路進行巡查,對不按規定停放的電動車拖移到保安公司停車場(公安路39號),並對電動車駕駛人進行教育和罰款處罰。
三、本通告自2018年8月25日起開始實施。
遂昌交警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要文明出行,文明停車,請廣大市民相互轉告,自覺遵守停車規定。
遂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18年8月15日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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