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行政執法需釐清“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邊界

成都溫江市民王彬如因為與朋友打“5元錢麻將”被拘留15日,為了撤銷這項錯誤處罰,她耗費了近7年時間。2011年8月20日,王彬如與朋友任恆全、劉瓊在溫江楊柳東路上的“金海岸”茶樓玩牌,玩的是5元一局的“血戰到底”(四川麻將)。3個小時後,三人被溫江區公安局抓獲,王彬如被拘留15日,其餘兩人分別拘留12日。從拘留所出來後,王彬如等將溫江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對他們三人的行政處罰,但一二審均敗訴。王彬如不服,堅持申訴。2018年6月2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同時撤銷溫江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8月14日 澎湃新聞)

近些年來,因打麻將被公安部門處罰、當事人不服上訴維權,這樣的案例不時見諸報端。不過,像溫江市民王彬如這樣鍥而不捨地耗費近7年時間申訴並且申訴成功的案例,卻不多見。打麻將玩多大才算賭博?對於民眾而言,這似乎是個模糊不清的問題。以至於每年春節前夕,媒體會紛紛刊發《律師告訴你打多大麻將算賭博》這樣的文章,為“麻友”們解除心頭之憂。

麻將是一種常見的娛樂工具。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打麻將是否屬違法,認定的主要依據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由此,“賭資較大”常成為裁決打麻將是否屬違法的要件。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賭資較大”的具體起算點,各地執法機關在實踐中往往是依據地方法規或結合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自行認定。由於缺乏明確統一的標準,也導致在執法實踐中時常出現糾紛。溫江市民王彬如申訴案件中,賭資數額問題正是爭議焦點之一。

此案中,根據四川溫江警方當時作出的行政處罰,警方現場查獲“賭資”共計575元,決定對王彬如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王彬如稱,自己當時和朋友們玩的是5元的低檔,輸贏數量不大,不應該被認定為賭博。那麼,到底這個“賭資”算不算“較大”?雖然國家法規層面缺乏統一標準,四川還是有相關的地方規定。《四川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現場收繳賭資價值合計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屬賭資較大。據此,王彬如等人被警方現場查獲的575元“賭資”,尚未達到“賭資較大”的標準。此外,王彬如與一起玩牌的另外兩個人之間是親友關係,玩牌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由此看來,溫江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等規定,對王彬如予以行政拘留15日的頂格處罰,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處罰畸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該處罰決定“可能存在違法或顯失公正的情形”並指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是必要的糾偏。王彬如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失去15天自由挽回損失,也是其正當權利。

王彬如等人遭受的不當處罰雖然得到了糾正,但這暴露出在一些執法活動中,仍然存在行政權力自由裁量不當或“任性”的問題。此事帶來警示:對於打麻將等活動,一些執法機關仍然沒有釐清“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而王彬如遭受此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耗費了近7年才申訴成功,其間,王彬如先後向區法院、市中院、省院提出申訴,卻都被駁回,直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後才扭轉事態。這種漫長曲折的申訴歷程,至少也說明當地相關司法機關對“麻將賭博”的邊界也存在認知不清的問題。

《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去年,武漢政協委員許方輝的“麻將政協提案”獲警方回覆引發網友熱議。在回覆函中,武漢市公安局指出:親屬之外其他人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參與者不滿10人,人均資金不滿1000元的,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這樣的釐清,不但可以為民眾解惑,還有助於警方準確執法。鑑此,已有相關人士呼籲,應在國家法規層面明確“麻將賭博”的邊界,以防範執法部門濫用自由裁量權任性“抓賭”,也有助於司法機關裁決是非。

總之,對於民眾打麻將、玩撲克等活動,行政執法需審慎釐清“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邊界,要警惕出現處罰隨意、自由裁量“任性”而侵犯民眾合法權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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