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江西省人社廳瞭解到,為切實減輕相關疾病參保人員的醫藥費用負擔,泊沙康唑、曲妥珠單抗等27種涉及重大疾病臨床治療必需、價格昂貴的乙類藥品已納入該省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藥品管理範圍。
日前印發的《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藥品管理服務辦法》明確,保障對象為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以及醫藥費單獨統籌的離休人員中符合特藥使用適應症的患者。
據悉,參保人員在門診、住院及藥店購藥所產生符合特殊藥品支付政策的費用,執行江西省統一的醫保結算價格,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或離休幹部醫藥費用單獨統籌)基金報銷,不設立起付標準和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結算價75%,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結算價70%,離休人員特藥待遇則按照離休人員醫藥費單獨統籌規定管理。
辦法提出,達到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特藥費用部分,將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基金支付,不設立個人先行自付比例,支付比例與基本醫保一致,超過大病保險封頂線後醫保基金則不予支付。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截圖
適應對象
江西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及醫藥費單獨統籌的離休人員中符合特藥使用適應症的患者。
支付比例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結算價的75%。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結算價的70%。
離休人員 特藥待遇按照離休人員醫藥費單獨統籌規定管理。
執行待遇
參保人員在門診、住院及藥店購藥發生的符合特藥支付政策的費用,執行全省統一的醫保結算價格,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或離休幹部醫藥費用單獨統籌)基金報銷,不設立起付標準和個人先行自付比例。
達到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特藥費用部分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基金支付,不設立個人先行自付比例,支付比例與基本醫保一致,超過大病保險封頂線後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異地就醫
符合特藥使用條件的異地就醫參保人員,可根據異地就醫的實際情況允許其首次使用特藥治療後補辦特藥備案。
對跨省異地特藥費用零星報銷支付,可按特藥通用名及江西省醫保結算價等信息比對確定支付標準。如外省特藥結算價高於江西省醫保結算價,按江西省醫保結算價及基金支付比例核報;如外省特藥結算價低於江西省醫保結算價,按參保人員實際支付的外省結算價及我省基金支付比例核報。如無對應品種的,對應通用名和規格相同但醫保結算價最低的品種予以報銷。
江西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藥品
結算價格表
閱讀更多 新法制報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