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舒城:搭顺风车遭遇车祸受伤 女孩将滴滴告上法庭

2016 年11 月30 日,女孩小欣(化名)乘坐滴滴顺风车,从合肥前往舒城。途中,司机吴某驾车碰撞到隔离护栏,导致小欣受伤。因赔偿始终无法解决,小欣只好将滴滴公司、保险公司及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3000 余元。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及司机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滴滴公司非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司机吴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某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每座10000 元,在保险期内。某财险上海分公司与北京滴滴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全平台保险采购协议”期限自2015 年10 月27 日至于2016年10月26日。

庭审中,被告某财险安徽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乘客险1 万元,不计免赔,但该车是按家庭自用投保,原告提供的滴滴出行账单详情及原告与吴某的通话录音表明,吴某通过网络软件接单获取报酬,符合营运特征,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滴滴公司辩称,顺风车属于合乘,由网络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合乘者与合乘提供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网络平台是居间服务,收取一定信息服务费,不是乘运服务。其认为顺风车并非专业的出租车或网络专车,未改变车辆用途,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同时,本案原告请求权基础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非合同纠纷,被告滴滴公司是依法运营,且车主证照齐全,平台商无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财险上海分公司答辩称与滴滴公司的全平台保险采购协议已经超出保险期限,故不负任何责任。被告吴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因原告选择的请求权基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侵权之诉,非合同之诉,被告滴滴公司非侵权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滴滴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合多方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财险安徽分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小欣10000 元;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小欣48000余元。驳回原告小欣其他诉讼请求。

方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