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广西法检“两长”首次同堂办案

引领和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

广西法检“两长”首次同堂办案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右)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广西法检“两长”首次同堂办案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右)发表出庭意见。

平安广西网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卢林峰 通讯员 黄明强 廖崇甫 肖军)8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开庭审理上诉人邓如益故意杀人一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这是广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启动以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出庭审理案件,也是两院落实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把手”一齐开庭办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如益与邓福煌是邻居。2015年年底以来,邓如益因在其住所经营娱乐场所与邓福煌产生矛盾并意图报复。2016年12月4日19时许,邓如益持一把斧头和一把菜刀来到邓福煌位于横县百合镇马平村委上马平村127号的家里,使用斧头相继砍砸邓福煌的母亲马某及邓福煌的两个儿子邓某凯、邓某鑫的头部,致使两人死亡,马某头部重伤二级。后被告人邓如益主动拨打110电话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福煌和马某因本案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今年3月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邓如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福煌、马某等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邓如益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昨日的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黄海龙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传唤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检察机关通过多媒体等形式向法庭展示了相关证据,并对上诉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了询问,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发表出庭意见,建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邓如益做了最后陈述。庭审全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繁简得当,条理清楚。鉴于案情重大,庭审持续2个多小时后,审判长黄海龙宣布休庭,案件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部分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双方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80多人旁听了庭审。南宁市部分法官和检察员也参加了旁听。

这是广西法检“两长”首次同时出庭履行职务,也是广西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是践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对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质量等方面起到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同时也标志着法检“两长”开庭审理案件将成为常态。

据黄海龙介绍,去年以来,全区三级法院积极推进院领导办案制度,充分发挥院领导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全区法院院领导682人,主办案件54314件,审结46495件,人均主办案件79.63件,审结68.17件,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检察长出庭履行职务,是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行动。”崔智友告诉记者,2017年以来,全区三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刑事案件5415件,列席审判委员会361次。他表示,检察长带头办案集中体现了司法办案亲历性要求,对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具有引领和推动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司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司法办案工作中的好经验,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社会公信力,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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