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小司說法」電動車充電爆炸,廠商、車主誰來擔責?

「小司說法」電動車充電爆炸,廠商、車主誰來擔責?

「小司說法」電動車充電爆炸,廠商、車主誰來擔責?

對於不少老百姓來說,

電動車是不可缺少的代步工具。

「小司说法」电动车充电爆炸,厂商、车主谁来担责?

但電瓶車的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電瓶車充電爆炸引發火災的新聞屢見不鮮......

「小司说法」电动车充电爆炸,厂商、车主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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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普

「小司说法」电动车充电爆炸,厂商、车主谁来担责?

電瓶車充電引發的火災確實是不少呢......小司,好端端充著電,卻發生爆炸,這個責任該誰來擔呢?

我這裡正好有個案例給你講下,聽完你就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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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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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6年10月1日,王某購買某品牌電動自行車一輛。2016年11月12日,電動自行車在王某租住房屋內充電時發生爆炸並引發火災,致王某燒傷。張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起火部位位於電動自行車處,起火原因排除用火不慎、外來火種,不排除電動自行車充電過程中充電器和鋁電池故障引起可燃物所致。王某因無力承擔鉅額治療費用,遂起訴要求電動自行車生產商賠償前期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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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涉案電動自行車在充電過程中因充電器和鋰電池故障引燃可燃物具有高度蓋然性,可以認定涉案電動自行車存在質量缺陷,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使用人王某存在使用不當的情形下,生產商應當對火災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電動自行車生產商賠償王某前期醫療費185062元。電動自行車生產商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維持了判決。

小司講解

本案系產品責任侵權糾紛,即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因產品的缺陷而使消費者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時,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產品責任侵權糾紛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受害人在發生侵權糾紛中處於劣勢地位,其舉證能力相對有限。因此,我國法律對生產者規定了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同時對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也規定了區別於一般侵權行為的特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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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該起火電瓶車是否存在質量缺陷,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存在缺陷是產品提供者承擔產品責任的首要條件,該條規定的所謂“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由此可以確定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有兩個標準,其一為產品不合理的危險;其二為看產品是否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體到本案中,原告及其子女因火災造成重度燒傷,其起火原因張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隊認定排除用火不慎等,不排除電瓶車充電過過程中充電器和鋰電池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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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對於原告在其店中購買被告公司生產的電動車的事實予以認可。從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及證人的當庭陳述等材料來看,原告已經提供了涉案車輛導致火災的初步證據,電瓶車充電過程中充電器和鋰電池故障引燃可燃物具有高度蓋然性,該火災與王某等被燒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從被告所提供的檢驗報告、車輛合格證等證據看,上述證據只是證實該型號車輛產品符合市場準入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並不足以證明涉案車輛不存在缺陷。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王某在對起火電動車存在任何不當行為,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作為銷售者或生產者有免責事由的存在的情況下,法院認定涉案電動車存在產品質量缺陷。綜上,被告未能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提供證據加以證實,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電動車使用中的安全隱患,不容小覷!

如何更安全地為電動車充電?

首先,

不要在室內、樓道內、建築首層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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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電時間合理。充電時間不宜過長,電動自行車一般控制在8小時之內。充電最好在白天進行,停放於小區集中充電樁處,有專人看管。電動滑板車、平衡車一定要仔細閱讀說明書,根據其規定時間充電。

2、使用原裝充電器,切勿混用充電器,或購買劣質充電器。

3、充電時一定要遠離易燃物品,並將充電器放置在比較容易散熱的地方。

4、充電區域應設置專用充電配電箱,充電裝置要具備定時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漏電保護等功能。

5、不私拉電線充電,在正規電動車充電處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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