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座霸”下場來了!這就是違約違法,絕不僅是“道德問題”!

“座霸”下場來了!這就是違約違法,絕不僅是“道德問題”!

8月21日,

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車上遇座霸”

的視頻熱傳

“座霸”下场来了!这就是违约违法,绝不仅是“道德问题”!

在濟南開往北京的高鐵上

一名男子在女乘客上車前

先坐在了屬於女乘客的座位上,

並拒絕與乘務人員的溝通,

稱“無法起身,不能歸還座位”

引發眾怒的同時,

也引發大家對類似經歷的吐槽,

難道真的就是@濟南鐵路局所說:

道德問題?

不是!!!

1

座霸最終下場

罰款200,限制乘車

針對近期社會關注的乘客“霸座”事件,鐵路公安部門已對事件調查、取證完結。濟南鐵路公安處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一款三項之規定,給予孫某治安罰款200元的處罰。

鐵路客運部門依據《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關於限制鐵路旅客運輸領域嚴重失信人購買車票的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鐵路徵信體系中記錄該旅客信息,並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購票乘坐火車。

鐵路部門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以此為鑑,依法維護好站車秩序和旅客權益。

2

遇到“座霸”怎麼辦?

今年3月,中國民航局發佈的《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中,將“強佔座位、行李架”等擾亂客艙秩序的行為列入“失信黑名單”,公安機關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其實施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鐵路總公司2017年制定《鐵路旅客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目前有7種行為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後,當事人個人身份信息將被鐵路部門記錄,納入鐵路旅客信用信息記錄管理,主要包括:

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

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域吸菸;

倒賣車票、制販假票;

冒用優惠(待)身份證件、使用偽造和無效優惠(待)身份證件購票乘車;

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冒用掛失補車票乘車;

無票乘車、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

“假如只是佔座,沒有發生嚴重危害性行為,比如人身傷害,我們也無法採取強制措施。”工作人員確實不能強行拉起“座霸”,但對這種人就毫無辦法了?當然不是!

3

乘客只能忍氣吞聲?

律師:乘警應依法採取措施

車票上座位有排有號,遇到“座霸”,憑什麼我要妥協遷就?

列車上是有乘警的,乘警的職責就是維護列車運行的正常秩序,其中也包括了乘客按自己座位號乘車的秩序。

當乘客從鐵路部門購買車票後,這就存在著運輸合同的法律關係,鐵路部門有義務保證乘客得到自己所選擇的座位。

即便有第三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乘客無法獲得自己選擇的座位,這也不能成為鐵路部門違約的理由。

高鐵列車的乘務人員應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運行服務,有制止不文明乘車行為的義務,但並沒有行政處罰權。

乘客將情況反映給乘務員或乘警後,乘警應依據國家法律的強制力採取相應強制措施或者處罰。乘警如果消極對待,實際上是一種不作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應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乘警作為列車執行公務人員,有權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採取合理處置措施或直接當場進行處罰。

如果乘警對明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沒有做出處理,一方面是縱容了不道德、不文明的行為,弱化了公安機關執法形象,同時不利於社會公德的維護。

而且,根據中國鐵路總公司制定的《鐵路旅客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強行佔座屬於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的行為,“鐵路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對不文明乘車行為

從下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乘警是有權利要求乘客下車並受到法律的懲罰的!

且不說上述處罰是否合法合理,但就此反駁濟南鐵路局“不違法,屬於道德問題”的回應,足夠響亮了吧?

4

小夥拒絕與孕婦換鋪

發生衝突被拘

近日,在一列由重慶開往福州的火車上,一小夥因不滿車長將其床位換給一名孕婦,與孕婦發生衝突,最終受到鐵路公安部門的拘留處罰。目前該小夥正在羈押中,但其表示對處罰不服,將申請複議。

4月5日下午,重慶青年吳弘欽登上即將由重慶開往福州的k1270列車,準備赴閩地打工。當吳弘欽走入自己所在的軟臥車廂時,發現本應屬於自己的下鋪位上睡著一名陌生婦女。

“這是我的位置”,吳弘欽拿出自己的車票叫醒那名婦女,這時旁邊一名正在削蘋果的男子抬頭說道:“我妻子懷著娃呢,她的位置在你上鋪但不好爬,麻煩和你換一下。”原來婦女是該男子妻子,已有七個月身孕,夫妻倆是福建人,因老家有事需乘坐這趟車回去,妻子由於大著肚子不便攀爬,但下鋪車票早已售完,兩人無奈只得先訂兩張上鋪的票,準備上車後再向別人換來下鋪。

但吳弘欽不願交換,“我也不想爬,你回你位置去,下鋪還給我。”

“你一年輕人沒病沒殘怎麼就上不去了?我妻子大肚子你還叫她爬上鋪,她要摔出事來誰負責?”孕婦丈夫見吳弘欽拒絕,頓時有點生氣,同車廂另一下鋪上一位老太太也勸吳弘欽與孕婦換位,孕婦則依舊躺著不肯起身還位,並稱吳弘欽”太自私”,雙方遂發生爭吵。

隨即列車員聞訊趕來調解,在瞭解情況後,列車員提出由孕婦夫妻補償兩倍的上下鋪差價給吳弘欽,而後者與孕婦交換床位的建議。孕婦夫妻表示同意,但吳弘欽堅持不肯換位,“給兩百倍我也不要,床位該是誰的就是誰的。”眼看列車即將開動,雙方依然僵持不下,列車員便向車長作了彙報。

隨後列車長與兩名乘警來到車廂,車長先是要求雙方應按照各自車票上寫的位置就位,但在明確躺在吳弘欽位置上的是名孕婦後,車長當即作出處理決定:吳弘欽去孕婦原來的上鋪,其下鋪歸難以攀爬的孕婦使用,同時後者將上下鋪車票的差價照價補償給吳弘欽。

這一決定頓時引起吳弘欽的強烈不滿,”你爬不了是你的事,你無權佔我的位置!”衝動之下,吳弘欽突然拽起孕婦欲奪回床位,二人撕扯在一起,孕婦丈夫和乘警見狀連忙上前分開雙方,並將吳弘欽控制住帶離車廂。

鑑於吳弘欽武力抗拒車長安排,引起衝突,為確保列車上的秩序和安全,車長和乘警經考慮後將吳弘欽帶下車交由鐵路民警處理,隨後列車開動駛往福州。

事後,重慶鐵路警方以擾亂公共秩序對吳弘欽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處罰決定。

一名鐵路民警表示,通常列車鋪位根據每位乘客持有的車票都有確定的歸屬,列車長和乘警在特殊情況下未經當事乘客同意而對鋪位重新分配的做法雖值得商榷,但作為乘客應服從車長的管理安排,若對其決定有異議可在遵從的前提下提出投訴,絕不可在行動上抗拒,以維護列車上的管理秩序。

而吳弘欽在車長對床位重新作出分配後拒不遵照分配就位,竟對孕婦動武搶奪已分配給後者的床位,引發肢體衝突,破壞了車廂內的秩序,威脅到車上安全,其行為已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較為惡劣,依法應給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處罰。

“是我的位置憑啥要給別人?憑啥不給就要關我?”被關押在拘留所中的吳弘欽對受到的處罰表示無法理解,認為其試圖奪回床位的做法並沒有錯,將提出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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