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 手握借条借出的钱要不回

手握借条,借出的钱为何要不回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讨债不及时,借出去的钱也有可能打水漂。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由于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法院依法驳回了唐某等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借钱

吴某平和杨某达系夫妻关系。1997年3月25日,吴某平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向李某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3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吴某平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借款及利息。

2017年5月3日,李某去世。李某之妻唐某、李某之女李某枝、李某之子李某加在清理遗物时发现借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唐某等3人诉至鼎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吴某平、杨某达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判决

本案审判员刘蓉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为唐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1997年3月25日,借款人吴某平向出借人李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息3分,李某实际提供了借款。吴某平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唐某等3人于2018年7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息,时间已经过去21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唐某等3人的起诉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且没有提交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证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唐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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