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詩l畢
只要在借條、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了本人姓名,保證責任肯定是有了,但具體承擔什麼樣的保證責任還得看你的具體情況:
一是要看,你是屬於什麼性質的擔保人,是屬於連帶責任保證人還是屬於一般責任保證人?
我國《擔保法》第1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
如果屬於連帶責任保證人,那麼當借款到期時,債務人不償還借款時,債權人既可以找債務人償還款項,也可以直接去找擔保人償還款項。也就是說你和債務人之間是可以讓債權人進行隨意選擇的。
但是如果你是屬於一般責任保證人,那麼債權人必須先要去找債務人要求償還款項,只有當債務人不還或者無力償還的時候,才可以去擔保人要求償還。所以一般責任保證需要有一個找債務人的前置程序,在沒有履行這個前置程序之前,是不能直接去找擔保人要求償還款項的。
在實踐當中,由於人們對法律並不是特別熟悉,不一定知道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因此當事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往往沒有明確寫明“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是經常出現“如果債務人沒有能力履行義務的,保證人願意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如果債務人不按時履行義務的,保證人願意承擔保證責任”等字句。那麼,對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確,法院應如何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呢?①一般保證必須明確約定。《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擔保責任”。②“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以“不”和“不能”作為區分的標準的。
第二是要看,你們這個債務糾紛是否已經超過了擔保期限。如果已經超過了擔保期限,債權人依然沒有向你主張權利,那麼你可以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擔保期限,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在合同當中自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或者約定不清的情況下,則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履行。
相關法律法律: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即便你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擔保期限內主張,一旦超過該期限,那麼擔保責任失效,你就可以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了。但是如果沒有超過擔保責任期限,你還是需要按照合同約定,來承擔相關的保證責任的。
瀟兵律師
擔保人,只要簽了字,就表明願意作為債務人的擔保人,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那麼當然相應的要承擔債務人償債不能的相應的法律責任了。除了下面三種情況,擔保人不用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外,只要做了擔保人,就得為債務人得償債不能的風險承擔責任。
第一種情況是:很幸運地,債務人名下資產足以償還其債務,那麼擔保人就不需要替其還款了。但這種在現實中比較少見。
第二種情況就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那麼擔保合同作為從屬合同也會隨之無效。無效的效力就是恢復原狀。但不是隨隨便便無效的,無效是法定強制性規定的幾種情況。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種情況即是: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的規定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一致。
曉君有說法
擔保人要不要替債務人還款,還要看你們的合同裡怎麼約定的!
首先,擔保法有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而這裡的第三人就是指擔保人。
其次,擔保方式有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不同,所要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一般保證
《擔保法》第17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即當債務人逾期未還款,且債主在通過司法訴訟後判定債務人真的沒有可執行財產時,債主才能要求擔保人承擔債務。
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法》第1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簡單來說就是欠債人如果賴賬不還,債主不必走法律程序,就可以直接向欠債人或者擔保人追債。這種擔保要比前一種擔保後果嚴重。
(來源攝圖網)
不過以下這3種情況,擔保人是不用幫欠債人還款的:
1、《擔保法》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欠債人和債主在未經過擔保人書面同意下,把債務轉讓給別人,那麼擔保人就不需要承擔原先約定的擔保責任。
2、《擔保法》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欠債人和債主人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就變更借貸合同,那麼擔保人有權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簡單來說就是,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主未對欠債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是可以免除保證責任的。這也就是上面說的,如果擔保人做的是一般保證,那麼債主只有在保證期間內對欠債人提起法律訴訟無果後,才能對擔保人追債。
最後,大家還是謹慎做擔保人,除非知根知底。而如果幫欠債人換了款,過後要記得向欠債人討回來,畢竟誰的錢都不是大風颳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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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也稱為保證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保證人需要按照與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履行債務或者承擔相應責任。
所以,擔保人用不用替債務人還款?當然要!
在哪種情況下要還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就有擔保人承擔相應的履行債務的責任。
但也並不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就馬上要求保證人來償還債務。
同一筆債務,如果既有擔保物,又有保證人的情況下,需要先拍賣抵押物,用於償還債務,如果拍賣抵押物後,仍然無法還清債務的,才會繼續向保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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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用的。而且,不光要替債務人償還本金,如果合同裡沒有具體說明,那麼連利息跟罰金都是要償還的!
擔保人,就如同它字面上的意思一樣,就是為了保證借款人能夠如期還款而設置的一道保障。當借款人想要借款,但自身的信用不足,或者擔保不充分,讓貸款人對他的還款能力有所擔心時,就需要引入一個擔保人了。擔保人的指責就是向貸款人保證借款人能夠按時還款。如果借款人到期沒有辦法還款,那麼擔保人是要承擔還款責任的,也就是替借款人還款。
一般來說,擔保人的擔保範圍都會在合同中說明清楚。比如需要對債務中的多少金額負責,是否需要承擔利息與罰金,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等等。如果沒有做特別說明,擔保人就需要替債務人償還所有欠款,包括利息和罰金了。
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做特別說明,那麼當下面幾種情況發生時,擔保人就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了:
- 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沒有通知擔保人。
- 債權人與債務人修改借款合同,但沒有通知擔保人。
- 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擔保的。
- 採取脅迫、欺詐等手段,在違背擔保人真實意願的情況下做出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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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就是在債務到期後替債務人還錢的,這是擔保的基本功能與原理,這是原則。
在明確了這個原則之後,默認情形下,擔保人要償還債務。至於說有沒有不用還款的情形?當然有,有原則就有例外,什麼是例外,在《擔保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裡規定較為專業,用大白話說,大致是以下幾種情形:
1、被騙著擔保的。就是說,你擔保的時候,你都不知道怎麼回事,結果成了擔保人了。這種情形,聽著好像是搞著玩一樣,現實中,確實出現過。
2、超期的。超期是因為,擔保不是擔保你一輩子,而是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擔保。這個期限可以約定,也可以按法定。過期了,擔保責任自然就不存在了。
3、進行債的轉讓的。就是說,你債權人都同意換債務人了,我擔保人對新的債務人是怎麼回事以及他的還款能力並不瞭解,這個時候,我擔保責任也就沒有了。
4、還有就是擔保人死了的。這個看起來很搞笑,其實從法理上講,做為死者的配偶,因為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配偶仍然要還這個錢。但這樣好像很不公平,所以,法律就強行規定:對於擔保債務,原則上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擔保人死亡的,擔保之債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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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很多人問擔保人的事情,如果借款時寫有借款條或借款協議,而且上面有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並且有借款人和擔保人簽名或蓋章,那麼借款人在不及時還款的時候,擔保人有義務代替借款人清償,擔保人也就是保證人,提供的是保證責任。
擔保人還款後,拿著還款憑據,可以要求借款人把錢再還給擔保人。
所以再做擔保人時要慎重,比如,可以和債務人再單獨寫一個擔保協議,要求他給予一定的財產抵押或保證。這樣,擔保人或者債權人都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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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保證擔保分兩種情況。一般責任保證,需要債務人確實無經濟能力償還時,保證人需承擔償還責任。連帶責任保證,則需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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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審查保證責任期間,這是最主要的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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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就是用來替債務人還款的,是後備力量,不管在哪種情況下,只要債務人到期時沒有能力還款的時候,擔保人就得替債務人還上了。
要不然擔保人的存在就沒有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