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向法院申請執行財產後,法院執行的步驟有哪些?

東友律師團


1.“執行財產”屬於執行實施類案件。

註釋:區別於執行審查類案件。

2. 執行實施類案件包括:實施類立案、執行調查、控制性執行措施、處分性執行措施、執行分配、款物發放、實施類結案。

註釋:(以下簡稱)立案、調查、控制、處分、分配、發放、結案。

3.“立案”,要準備好相關材料,去立案庭立案。

註釋:“立案庭”,不是“執行庭”,節省收到立案文書的時間。

4.“調查”,分清三類合法調查手段,從而判斷是哪出現了問題。

註釋:1.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2.被執行人財產申報。3.法院依職權調查。

5.“控制”,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並不代表能變錢,控制只是控制。

註釋:財產包括(貨幣、房產、車輛、船舶、航空器、股票、基金、有價證券、股權、商標、專利等等)。

6.“處分”,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註釋:應當、及時、或者其他,不是等待。

7.“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註釋:分配順序要綜合判斷,特別是多法院“控制”、多債權人申報。

8.“發放”,執行款到綜合庭財務部門後,30日內,需要完成執行款核算、執行費用結算、通知債權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等工作。

註釋:一般採取劃扣、轉賬等方式,如未發放,將會提存。

9.“結案”,執行實施類結案方式包括: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終結執行、撤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


東友律師團


東友律師事務所的邀請,

所謂執行財產的步驟,法律己有明文規定,不在贅述。主要是執行被執行人的"行為",行為不履行的?,除案外人以外確認執行(執行交付),簡單的3個月至半年。複雜的如房屋騰退,土地騰退,傷殘金等時間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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