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未经当事人同意,录音不可以作为证据,未经当事人同意拍照能作为证据吗?

用户6841594014


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和影像都可以作为证据,只要不是通过刑讯逼供或其它侵害他人利益的非法手段取得即可。

最高法院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所以音像资料,即便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偷偷录制,只要取证过程中并没有动用威胁、刑讯之类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手段,都是合法证据,应该予以采纳。比如唐教授展示的胡不洁的谈话录像描述周涛涛吸毒藏枪的看法和细节,如果上法庭当然可以采信为呈堂证据的一部分,当然胡不洁也可以为之辩解比如说自己当时被唐爽胁迫诱骗,那就需要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如何被胁迫和诱骗的。


晴月浩新雪


可以作为证据,和证据有效是两个概念。

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拍照也一样能作为证据,而且一般都是有效证据。

只有违法搜集的证据才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在他人卧室偷偷安装摄像头的录像,或者在电话里安装窃听器的录音等等。


三只脚的大大乌鸦


作为证据的录音难道是在录音棚吗?所为取证就涉及到争议等相关事宜。为什么要当事人同意才能进行或可采信。真不知道确定一条规定的人是怎么想的,只是过于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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