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5 河北成安:一起被指离奇的隐匿会计账簿案

记者 / 文溪音 他因为一次蹊跷的撤职处分决定而失去了工作,虽然撤职处分后来被变更为严重警告处分,但他也没有再被任命恢复过一天的工作。

然而出奇的是,两年后他突被指控涉嫌犯隐匿会计账簿罪而遭逮捕,一审被判犯隐匿会计账簿罪,获刑两年。

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他因何不服?这到底是一桩怎样的疑案?谁是财务账本的主体保管责任人?本案所指控的隐匿账本事实是否确凿存在?依据到底又在哪里?

案情时间轴

2018年10月19日下午,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白连书涉嫌隐匿会计账簿一案。

当天,到法院想参加本案旁听的白连书的家人及亲友等有二十多名,也有媒体记者前往,但只有4人获准旁听。

河北成安:一起被指离奇的隐匿会计账簿案

白连书系河北省成安县柏寺营乡下河町村人,2001年12月高票当选为该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当选为下河町村村支部书记。

经庭审证实:2015年10月,因几位村民举报反映村干部涉嫌发放麦种时捆绑销售化肥、涉嫌土地违规承包等问题,成安县纪委决定核查该村的财务账目,村会计刘×华接到通知就把村里2008年至2013年年底的财务账本(以下简称:该账本。本案所指控的是该账本中2010年至2013年年底的财务账本)都送到了县纪委,纪委工作人员出具了收件凭据。

2016年6月5日,成安县纪委作出了《关于给予白连书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书》,白连书村支部书记职务被撤销,从此停止了一切工作。

白连书受到撤职处分后,该村即已安排新的人选主持了村全面工作。

2016年7月8日,下河町村两委要对群众及其他人员进行结算工钱,需要查看该账本,即由时任村支部书记、村会计及现金会计三人一起,将该账本从县纪委处签字取回。

五个月后的2016年11月7日,因白连书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辩,表示这几个举报反映问题并非是其任职主管或参与所为,成安县纪委复查后,经研究决定,将对白连书“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变更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变更处分决定数月后,见工作没有得到恢复的白连书,感觉很冤,便开始找有关部门及领导反映情况,提出继续工作的请求。他多次的找,一直没停过。

2018年5月16日,白连书突被刑事拘留,5月30日被执行逮捕,原因是涉嫌犯隐匿会计账簿罪。

指控与书证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4月12日成安县柏寺营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下河町村催交2010年至2013年该村财务账簿,时任该村支部书记白连书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账簿,后经成安县纪委谈话、催交,白连书仍拒不交出账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以隐匿会计账簿罪追究被告人白连书的刑事责任。

为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河北成安:一起被指离奇的隐匿会计账簿案


其实,根据庭审,本案审理的核心焦点即事实陈述的争执焦点,就是围绕在白连书被撤职之后,村会计、新支部书记等三人从县纪委处签字取回该账本后称用于查账结算群众及其他人员的工钱,然而在法庭上该三人以证人的身份出具书证,自称该账本于当年从县里取到时就放白连书的家了,但白连书对此陈明他自始不知道之后该账本是否已被人取回之事,他也根本没藏匿该账本——被该三人签字取回的该账本,到底放白连书家了没有?取回该账本是用于查账结算工钱之需为什么反要放白连书家?怎么放的?谁证实其放了?有什么确凿证据证明白连书收存了该账本?该三位既是在任村干部具有对财务账本保管责任的人,又是取走涉案账本的直接当事人,能否成为自证并指认本案存疑账本去向的证人?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2位柏寺营乡乡干部吝×新、李×涛的证人证言。

据该两份书证显示,吝×新、李×涛二位证人的书证内容基本一致。称2018年4月12日下午3点左右,我俩一起去了下河町村查看账目。下村前,吝×新与村会计刘×华联系了,刘×华说2010年至2013年的账本在白连书手里。当天见到了白连书,白连书说他已经不干村支书了,不想提以前的事,别看了,理解吧。后在他家待了一会儿就走了。

但吝×新与李×涛的两份书证内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吝×新的书证称,其下村的原因是乡里需要统计2010年至今的村集体经济收入账目,但下河町村2014年以前的账目并没有在乡里(2014年以后全县统一实行村财乡管)。

李×涛的书证称,那天领导安排我和吝×新去核查下河町村2010年至2013年村集体收入账目,我听吝×新说村会计刘×华说账本在原村支部书记白连书手里的。

辩护称,上述两份乡干部的证人证言,是公诉机关在指控书中用于指控被告人白连书隐匿该涉案账本的主要事实依据,但该二位证人对该账本发生的事实原委并不知情,亦未证实该涉案账本就在白连书处。该二位只是到过一次白连书家,是欲“查看”统计村收入账目,而非催交,是听村会计刘×华所说账本在原村支部书记白连书手里,转而才向白连书提出查看账本,其只是对去村经过的客观情况陈述。据此该指控的证人证据,不能也无法推导出和佐证本案所指控的事实。

账本送白家?

二位乡干部未能在白连书处查看到该账本,就证明白连书藏匿了吗?那么当年被人取走后的该账本到底是蒸发了,还是确凿在何人之处呢?

对此,公诉人当庭又宣读了另3位村干部出具的书证及2018年4月26日县纪委的谈话笔录等。

三位村干部即村会计刘×华、现金会计白×华及时任村支部书记刘×静。

村会计刘×华的书证称,2015年秋天,县纪委要查村的财务账目,我就把村里2008年至2013年年底的明细账和现金流水账都拿到了县纪委。2016年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接到县纪委通知让取回账本,我和刘×静、白×华一起到县纪委,把我村的财务账目都拿回来了。当时村里没有两委办公室,两委开会、办公都是在白连书家中,所以账本就放在了白连书家。白连书见到账本后,跟我们说这些账本都是他在任村支部书记期间的账,让我们把账本都留在他处。当时具体留给白连书几本账本我记不清了。

现金会计白×华的书证没有关于“白连书看到账本后,跟我们说这些账本都是他在任村支部书记期间的账,让我们把账本都留在他处”的这一事实环节陈述,他称“白连书看到账本和刘×华说了什么我记不清了”,他们从白连书家走了,“之后再也没提账本的事”。

刘×静的书证则称,白连书他被撤职后,我开始主持村里的全面工作。白连书在任期间的账目是由会计刘×华和现金会计白×华负责。2016年六七月份,村里要对群众及其他人员结算工钱,需要查看2008年至2013年年底的账本,便和县纪委联系,后接纪委通知,我和刘×华、白×华一起去取回的该账本。但是村里没有支部、村委办公室,平时办公都是在白连书家里,便把取回的账目放到了白连书家里。白连书见到账本后,跟我们说这些账本都是他任村支书期间的账,让我们把账本都留在他处。

5份证人证言都系两年后诉前所作,充分证实的一个事实是,该账本是由村会计他们送县里的,又是由村会计他们在白连书被撤职之后从县里取回的。至此环节,该账本正在取账人之手中。

辩护称,以上三份证言中,均陈述到当时取回账本后将该账本放到了白连书家里。但是,到底何时去放的?为什么急需所用而取回了账本不去进行查账结算?放时的情况是怎样的?为什么是放?谁接了账本……等等,均不能表明。在审理程序上,该三位证人以及两位乡干部证人,均未出庭接受当面质证。

被告人陈述

被告人白连书在法庭上陈述,证人证言都是不实的,陈述内容编造,故意歪曲,是在栽赃陷害。

白连书称,三位村干部从县里取回了该账本,明确是要急用于查账结算群众和其他人员的工钱,那三位村干部凭什么将刚取回的该账本直接放到我家,还称放在我家里之后再没提账本的事?他们到底是如何与人核账结算完工钱的?否则就是别有用心,监守自盗,栽赃陷害。反之,是当天放的吗?那为什么当天签字取回的账本和又称当天直接放我家里的账本,到底是多少本,他们竟然又说不上来,说不一致,称不清楚!这些都不符合常情常规与逻辑。我的撤职处分后来虽然变更为严重警告处分了,但我从未曾再被恢复主持过一天的村部工作,我何曾碰触到过被他们取走了的该账本?2018年4月12日两位乡干部是听他人之说而过来找我的,找我让我协查在我任职期间的账目收入,我就跟他俩说我早已不干村工作了,账本没在我这里,我不管账本这事。后来纪委工作人员于4月26日也找过我一次称要账本,并做了谈话笔录,我说2008年以后的账本不在我家里,村会计他们2015年10月将账本送县纪委了,被撤职的我根本就不知道后来是否有人去取过,具体在哪里我不知道,送账本取账本都是他们,共有几册账本需问村会计刘×华他们。

另外,三位村干部的书证被人为编造过的,书证所指的事实与所谓的放账理由根本不成立。在我家里或在村小学或在另租用的一间警务室内开会学习办公,那都是以前我还在职时的事了。我被处分撤职后,根本无权也根本不可能再在我家里安排开会学习办公,他们新班子也根本不会在我这家办公,更何况还称放这重要东西!他们“……把我村的财务账目都拿回来了”,怎么还以“当时村里没有两委办公室(注:因前任村支部书记经手的一笔奇怪的欠债,村两委原有10间办公室被两家村干部子女占为私宅),两委开会、办公都是在白连书家中”为由,“所以账本就放在了白连书家里”?这三份书证对此环节的文字表述却是出奇的一致,但这个“当时”绝非是他们取回账本时的“当时”,完全是故意胡编嫁接,歪曲陈述事实,蒙骗他人。起诉书中称我“时任为该村支部书记”,也与事实不符。我自被公开处分撤职后,就是后来变更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我一直多次的请求继续工作,但也再没有被恢复任命过一天,仍是个受处分的无职之人。

所谓催交,前提是这东西必须是在某人处,而这东西根本不在某人处,再催交,让人拿什么而交?不是因为有人曾去某人处查问过,没查看到,就指认某人藏匿了该东西。

被告人白连书最后辩称,没有指控事实,我无罪。

辩护人连律师当庭辩称,一、本案吝×新、李×涛二位证人证言属于简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简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本案直接指认账本在被告人白连书处的证据,是刘×华、白×华和刘×静三人的证言。据案卷显示,该三位证人于2016年7月8日从县纪委取走账本,特别是刘×华、白×华二人作为会计,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其二人对账本均具有不可推卸的履职妥善保管责任,本案中,不排除其三人保管使用不善、推卸责任或故意藏匿的行为。该三人是取回账本并具有履职妥善保管账本的当事方,因此该三位作为证人与本案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证人。从证人的可信赖性评定来分析,证人应当是与案件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除了被告人的上述陈述与观点外,辩护人还补充道,尤为关键的是,本案三位当事村干部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存在诸多无法排除的疑点。

如,被告人并无会计档案的保管职责,且被告人已被公开宣布撤职,党员干部甚至群众均可谓众人皆知,并且村里又有了新支部书记人选主持了全面工作,为什么取回账本后明知故犯地不用于村里的查账结算,而主动的到这早不是村领导的被告人家里放账本?

这么重要又多年的账本,既然都称去放账本,那为何又都不出示白连书的收账凭据?村会计他们送账本取账本都是要画押签名的,难道他们不懂?或以“忘了”而搪塞避之?

到底是“送”账本,还是“放”账本?而“放”是一种什么行为概念?无论是“送”还是“放”账本(三份书证一致表明是“放”),均又有谁证实之?

2013年年底之后实行了村财乡管,那么2016年7月8日从县纪委取回账本后,为何不按照规定交到乡里保管负责?这是纪律,是常理。

如果该三位村干部证人,对此均给不出一个充分、合理的理由,那就都是虚假证言,并且涉案账本应该在哪,在此不言而明了。

这些与本案有着特别重大并重要的关键事实环节,法庭均未得到查明与证实。

纵观全案卷宗及庭审,均无充分、确凿证据证实被告人拿了涉案账本或拒不交出账本。

总上,本案既无客观、充分证据证实涉案账本在被告人处,又无充分、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无证据证明符合应予追诉的情形。指控被告人犯隐匿会计账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敬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

判决与上诉

2018年12月11日,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白连书犯隐匿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连书对保存的会计账簿拒绝向有关部门提供,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据该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其内容极其简单,不规范,只简单的罗列了一些书证及被告人、辩护人的陈述观点,证人未出庭,程序错误,仅凭漏洞百出的单方证人书证定案,三名证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指控与判决是有罪推论,既不查实涉案账本的真实去向,也不释法析理,‘经审理查明’的内容照搬指控起诉书文字,之后‘本院认为’只一句话即直接下判,适用法律错误,构成错判。”白连书的妻子说。

“另外,法院的刑事判决还错误的运用了白连书的‘悔过书’。我和我女儿等是参加开庭旁听的。白连书当庭最后陈述并出示的‘悔过书’,不能作为认定白连书有罪的依据。一审判决书以此“……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歉意,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铺陈定案是曲解和断章取义,严重的错误认定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人白连书所述的承认错误,‘悔过书’明确写明在看守所半年多时间里深刻反思,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乡干部来找他时他作为一名党员应主动配合乡干部工作找村支部书记处了解情况,并了解账目情况,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给各位领导找了那么大麻烦,辜负了培养与关怀,向县委及其他领导表示深深歉意。白连书在庭审时就已经陈述了其在任职工作期间所遭受许多不公对待的情况,包括不断诉告要求恢复工作等而得罪到了有关领导干部的事,所以他在法庭上最后也表示以后不再向上级有关部门告状反映村和他自己的这些事了。白连书在‘悔过书’的最后说在看守所已认识到了所犯的错误,好好改造自己,早回到社会重新做人,希望将其无罪释放,早日与家人团聚,就是对前述不再告状反映的保证与承诺。该书面材料名为‘悔过书’,但其内容并非是白连书承认隐匿涉案账本并悔罪的意思表示。要知道,该‘悔过书’从头至尾通篇没有一个字是指向与私藏涉案账本有关的。所以其‘悔过书’内容是与其最后陈述相一致的,不属于白连书的有罪‘自认’。”

“我们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白连书的妻子说。

“可又奇怪的是,为了上诉,我们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复印整套卷宗,但被拒绝,我们至今两手空空,不知道案卷中装了啥。为什么会是这样?这又让我们如何保障权利维权?”白连书的妻子反映道,“上诉两个月了,也不知二审怎样了。”

白连书的妻子及其家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真正的排除人为干扰,规范程序,依法秉公审案,查明事实真相,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公正判决。

据记者了解,截止发稿日,邯郸中院回复称二审尚还未审结。

本案最终结果如何,媒体将继续关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