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牢記4個法律常識,可避免借款打水漂

現實生活中,不少債主因不懂法,最終從“黃世仁”一下子變成了“楊白勞”。因此,頂泰提醒大家,與借貸相關的一些法律知識必須要注意,否則一旦債務人賴賬不還,法院判你敗訴,甚至駁回了你的訴訟請求,豈不是虧慘了。

特別是以下4個法律知識,債主們一定要熟記於心,可有效避免借款打水漂。


牢記4個法律常識,可避免借款打水漂


借條的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打官司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是三年,特殊的最長20年。一旦錯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將不再進行保護。

話句話說,假如債主拿著“過期”的借條去法院起訴,一旦被告人提出時效抗辯,債主的訴訟請求就會被法院駁回,即喪失了勝訴權。在這種情況下,連法院都愛莫能助,債主只能自求多福了!


牢記4個法律常識,可避免借款打水漂


借條複印件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也就是說,假如債主不慎將借條遺失,只剩下複印件,而債務人又一口否認存在借貸事實。此時,如果債主無法提供聊天記錄、轉賬憑證及證人證詞等其他有效證據加以佐證,僅憑複印件無法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


牢記4個法律常識,可避免借款打水漂


大額現金支付要當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6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比方說:甲向乙借款50萬元,並寫了借條,乙以現金的方式給付。事後,甲賴賬不還,並辯稱未收到乙的借款。此時,僅憑乙提供的借條,法院無法判斷借貸關係是否真實存在。為此,銀資網提醒大家,大額借貸切記不可用現金直接給付,同時債主須保存好支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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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借貸借條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制裁。

因此,明知對方借錢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比如:賭博、吸毒及走私等行為,最好一律不要借,因為他們開給你的借條無異於廢紙一張。債主要不回錢不說,可能還要承擔相關連帶責任。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除此之外,頂泰最後提醒大家,情侶之間吵架鬧分手,產生的所謂“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均不受法律保護,借條自然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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