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业委会与物业签订的物业合同没有向业主公布,要求业主必须服从合同条款,这合法吗?

陈历章87


最近有关物业管理的问题特别多,我也来说几句吧。我不是物业的,但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多年了。这是一个没有报酬没人认同,费力不讨好的差事。好多次都不想干了,但一直没有人或者说没有够资格够能力愿付出的人接替。我一贯的态度是,业委会必须要有,否则业主就是一盘散沙,就只能任由物业欺负。所以,我主导下的业委会每个成员除了换届不准辞职,要想退出必须自己找到愿意接替的人,万不得已时混蛋干也比没人干要好。说一下小区最近一次签订物业合同的事吧,小区开盘15年了,前期物业变成了正式聘用,省会城市最中心区域,物业费严重偏低,15年才上涨过0.1元,物业公司要求上涨物业费,方案经业主大会没有通过,物业准备不干了,我们知道物业费不调整是不可能的,但哪怕你上调一分二分钱的都会有人不同意,还能找出无数条理由来。在社区的帮助下召开过三次以上的业主代表协调沟通会,解释物业费上调的理由,每次到会的最多十多人,到业主家里请都请不来,人家要打麻将或干别的,最后没办法,和物业沟通,上调幅度尽量小一些,业委会担责,一再在业主沟通群里解释,合同签了,如果多数业主不接受,大不了业主委员会总辞职。这种情况,我不知道题主还有什么更好的方案。业主最大的问题就是拿自己当大爷,总认为业委会的会比自己义务多一些,权利少一些,动辄就想着这个不合规那个不合法的,我们也想合法合规,但有谁理你啊?!


见性不留佛1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必须经过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通过,同时还必须向属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才是合法有效的。

提问者所说到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没有在小区内公示。也就是说该合同没有经过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通过,也没有向属地人民政府备案,这样的合同当然是非法的,无效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拒绝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从上面我们也可以看出在没有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是无权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需经过的程序如下:1.根据属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篇写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初稿》并在小区内公示;2.收集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初稿》进行修改并公示;3.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投票;4.将投票结果在小区内进行公示;5.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6.将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送到市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过这样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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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苦行僧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物业服务合同,肯定是要经过业主大会(即全体业主)两个过半数的同意(业主过半、业主住房面积过半)。但是,业委会如果与物业公司搞到一起去了,那就另当别论了。业委会应该是与物业公司应该是对立统一的小区自治组织,是站在广大业主利益的力场上,代表广大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并督促其执行合同内容的。但是,大多数物业公司在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后,会采取各种手段拉拢业委会成员,使之成为物业公司掌控的业委会。而业委会成员一开始往往都是抱着义务奉献的精神,想不突任何回报一腔热忱地为广大业主义务服务的。可是,因有时做了一些对业主有利的工作而宣传不够,得不到普遍业主的理解,甚至物业公司也会暗地编造谣言,扇动少数业主对业委会产生意见、攻击、辱骂业委会及成员。那么,就会造成业委会一方面辛辛苦苦做了好事还讨不到好,另一方面物业公司还在小恩小惠拉拢他们,因此,就很容易成了物业公司的俘虏。因此,业主们一开始应该相信业委会的成员,相信他们是站在广大业主利益上办事的,不然,就等于是把他们推到了物业公司那边(当然,也有的成员本身就是物业公司事先就已经拉拢物色的"自己人"参选业委会的)。例如:我们小区原业委会主任本身就是"与开发商(物业)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参选后当了主任,事事都编向于物业公司。但在我们组织广业主面对面的极力反对下,一直到业委会满届,责权利极不对等的合同一直未能签订。尽管合同未签,但广大业主的“公共四资"也同样没有移交给业委会(业主),以至我们十多年的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入全部由物业公司占去。

今年,我们小区进行了业委会换届,我们吸取了以往教训,选出了真正想为业主办事且又品行靠得住的业委会班子,并重新选举设置了一个组织一一业代会,其人数远多于业委会成员,并使业委会在这个组织的监督下行使权利。这样一是会增加物业公司行贿拉拢人的成本;二是业代会人数多了,再稍一发动,即可达到联名签字比例,随时可免去业委会任何一名成员的职务。并且,规定一般大事的决策和实施,必须经业委会过半数签字同意,再交业代会讨论过半数签字同意,才能实施,重大事宜还要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表决过半数同意,物业服务合同自然属于重大事宜了。业委会在小区每栋楼都建一个工作专用微信群,全体业主实名制入群,以方便信息公开和业主之间的沟通,业主与业委会的沟通。一个原则:任何较大的决定,事前公布,完全透明公开。

相信我们小区这样的组织和制度设计,一定能管好小区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能够向物业公司要回“四资"(即:业主的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资料、公共收入),而且新一任的业委会决心很大、信心很足。


程金桥1


完全可以

【前提是透明的走招投标程序就完全可以,看一下具体分析】

物业服务合同需要走招投标程序,否则都是违法的(续签除外),这才是最重要的!

要走招投标程序,必须先召开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同意招投标方案。也就是业主肯定同意情况下才可以招投标更换物业服务,所以有招投标程序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的。

招投标最好在主管单位城建科全程监督下招标,开标,评审,确定中标,最后才是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提出这个问题的人估计确实不懂物业行业常识,所以才有可能误导大家侧重点偏离!

公开透明才是合法行为。

所有资料都会在招标公告和报备资料里有,怎么可能业主会不知道合同?!

只要合法走完物业招投标的签署协议才有效力!

法盲才会单独强调签合同是唯一合法要素!

没有招投标就不可能有合同,否则才是无效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合约!



业委会公益联盟主任


市场经济,最起码的要求是明码标价。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青岛大虾事件,如果饭馆的墙上贴着38元/只,且饭馆服务员再给予必要的提醒,那哥们就应该接受结果。没有明码标价的,政府应该有处罚,严重像青岛这家饭馆的,定位诈骗罪也不为过。

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授权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内容是小区的公共事项管理标准、费用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没有任何借口必须公开的。

如果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不同意公开,建议业主做一下工作。

一是保留证据,书面提交公开合同的要求,并要求对方签字,不签字的手机给予录像。

二是将相关证据提交给属地街道和社区,请求政府予以协调。这是给他台阶,先不把事情做绝。

三是政府协调后他们仍然拒不公开的话,就把相应证据提交给物价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四是把证据向全体业主公示,为罢免业委会和解聘物业公司,争取多数业主的支持。如果他们过来收取物业费,就让他们拿出收费的依据,否则报警。让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去法院起诉您,到时候,他们必然拿出合同。

当然,如果您愿意,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他们必须公开。曾经有过业主起诉业委会公开小区资料的案例,业主胜诉,不要怕麻烦,祝您成功!!


姜姜聊物业


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必须把合同副本送达每一户业主。


海玲2151


肯定不合法,背后利益交换,这种业委会必须解散重新选举


一公568


业委会是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才是决策机构,业委会的做出的涉及小区业主切身利益的任何决定,必须要得到业主大会的通过,包括选聘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调整物业费,停车收费管理等等。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当然在签定之前要在小区内全文公示,限定公示期,公示期间接受业主提出的意见,然后修改完善80%业主通过才能签定,全体业主共同遵守。招开业主大会有两种行式,一是全体业主到场开会;二是上门发放征求意见文书!


执著140849408


业委会签署的话,那么合同就应该是有效的。


杨大状


。。。这就是业委会的现状,业委会有权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

。。。告诉你业委会这样子做是不对滴,业委会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滴,你能怎么办?

。。。但是合同是业主与物业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你必须遵守,业委会的一些行为并不能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不遵守等着吃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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