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清除反腐“死角”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作為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法規,對於約束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該黨內法規既明確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準則,同時也明確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程序規範,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的黨內法規。

這部法規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就在於,解決了紀律檢查機關和監察機關管轄權問題。對於黨的組織關係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如果涉及違法違紀,究竟是應該由地方紀律檢查機關和監察機關管轄呢,還是應當由主管部門的紀檢監察機關管轄呢?

按照現行規定,如果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可以與地方紀檢監察機關聯合審查調查,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接到問題線索反映,經與主管部門協商,可以對其進行審查調查,也可以與主管部門組成聯合審查調查組,就審查調查情況及時向對方通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將其直接管轄的事項,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紀檢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權有異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確定;認為所管轄的事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這項規定徹底清除了我國反腐敗存在的死角。

譬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高等院校除了中央直接管理的高等院校,絕大部分下放,由當地管理。如果下放到地方管理的高等院校出現腐敗問題,那麼,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否有權進行管理,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是否有管轄權呢?

根據現行的規定,對於黨的組織關係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涉及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監督管理。換句話說,原則上由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主管部門加以管理。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審查調查。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接到問題線索反映的,經與主管部門協調,可以對其進行審查調查,也可以與主管部門組成聯合審查調查組,審查調查情況及時向對方通報。這就意味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高等院校實施管轄,而地方紀檢監察機關也可以對高等院校實施管轄。這種雙重管轄一方面可以防止出現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鞭長莫及的現象,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發揮地方紀檢監察機關的作用,讓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根據所發現的線索,順藤摸瓜,瞭解高等院校普遍存在的腐敗問題。

過去針對部屬高等院校存在的腐敗問題,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審查過程中往往投鼠忌器,他們擔心對部屬高等院校管理過於嚴厲,從而導致部屬高等院校在反腐敗問題上出現一定落差。一些在地方上已經構成嚴重犯罪的腐敗行為,在高等院校往往採取黨內警告或者行政處分的方式加以處理。按照現行黨內法規,幹部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對部屬高等院校領導幹部違法行為嚴加處理,如果地方紀檢監察機關發現部屬高等院校存在腐敗問題,那麼,可以在第一時間採取措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國現行的黨內法規已經賦予紀檢監察機關派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行紀律權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對被審查調查人員採取留置措施,在 24 小時內通知其所在單位和家屬,並且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這就意味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紀檢監察機關不僅擁有監督的權力,而且擁有執行紀律的強制性措施,因此如果部屬高等院校公職人員違反監察法的規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行使權力,直至限制其自由,確保反腐敗進行到底。

在我國行政體制改革轉型時期,這項規定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由於我國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叉任職交流制度,無論是下派黨政領導幹部制度還是到中央部委掛職鍛鍊制度,都存在黨組織關係與幹部管理權限不一致的問題。如果黨的組織關係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那麼,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監督執紀的責任。當然,如果黨組織關係在地方,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按照黨內法規履行監督職責,確保地方黨組織管理的幹部不會因為脫離中央主管部門的監督而失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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