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實務!增值稅稅率下調背景下的發票處理、合同簽訂等重點!

實務!增值稅稅率下調背景下的發票處理、合同簽訂等重點!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出臺後,納稅人開具發票銜接、不動產一次性抵扣、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所需填報資料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因此出臺該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稅稅率政策實施後,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開具紅字發票及藍字發票?

本公告第一條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需要說明的是,如納稅人此前已按原17%、11%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稅稅率政策實施後,納稅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如何處理?

本公告第二條明確,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16%、10%適用稅率補開。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納稅人還存在2018年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可根據18號公告相關規定,按照原17%、11%適用稅率補開。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入不動產,持有期間用途發生改變的,進項稅額應如何處理?

本公告第六條明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淨值率

不動產淨值率=(不動產淨值÷不動產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條明確,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淨值率

五、此次稅率調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本公告第八條明確,按照39號公告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以後年度是否繼續適用,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已經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符合規定,需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新政實施後遇到的問題

1、眼下的問題是,在新舊稅率變換的過渡期,該如何給客戶開發票呢?

這裡說的過渡期是指,合同已簽訂,合同約定了16%或10%的增值稅稅率,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給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票,4月1日後又該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票呢?

政策已變,4月1日後開不了稅率為16%與10%的增值稅票了。可合同又有約定於先,按新稅率給客戶開票對購買方顯然不公平。此時要麼變更合同(重新約定合同額),要麼達成妥協(在原有合同額基礎上打折),才能不損害購買方的利益。

為了操作簡便,可以在原有合同額基礎上打折解決開票難題。具體思路是按原合同額給購買方開票,但給購買方一個現金折扣,折扣額為合同額按新舊稅率算出的收入之差或為按新舊稅率算出的進項稅額之差。這樣一來,購買方進項抵扣雖然少了,但付款額也少了。對銷售方而言,雖然給出了現金折扣,但合同利潤並未減少。

舉個例子說明吧!2019年3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了一單總金額為10萬的產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2019年4月20日交付產品,同時甲公司給乙公司開具16%的增值稅專票。因為增值稅稅率降低,甲公司與乙公司商定,甲公司給乙公司現金折扣。折扣額為按新舊稅率算出的收入之差。按新稅率計算出的收入為100,000÷1.13=88,495.58元,按舊稅率計算出的收入為100,000÷1.16=86,206.90元,現金折扣為88,495.58 - 86,206.90=2288.68元。

甲公司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10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8,495.5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1,504.42

借:銀行存款 97,711.32

財務費用——現金折扣 2288.68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100,000.00

乙公司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 88,495.5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1,504.42

貸:應付賬款——甲公司 100,000.00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 100,000.00

貸:銀行存款 97,711.32

財務費用——現金折扣 2288.68

現在已經明確,增值稅的稅率要由三檔變兩檔。相信增值稅稅率不會提升,既然要並檔,這就意味著高檔的增值稅稅率還會降低。掌握增值稅稅率降低後的開票要領,未來也能用得上。

2、4月1日增值稅率就下降了,4月份後還能開具16%的發票嗎?

答 復:可以的,只要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1日之前的銷售業務,即便是4月份之後開具發票,仍然適用16%的增值稅率。

稅率下降合同怎麼籤呢?我們可以借鑑之前的做法,小編給大家找了兩個因為增值稅稅率調整打官司的“判決書”!看完這兩個你就會明白多了。

案例一

遠鵬電氣(北京)有限公司與廣東迪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 判 決 書

(2018)京03民終15245號

關於遠鵬電氣公司主張的應予扣除的增值稅稅率變化導致的貨款差額。《採購合同》約定的貨款金額包含17%的增值稅稅率金額,訴訟中雙方認可自2018年5月起稅率自17%減少為16%,則針對遠鵬電氣公司尚未付款且廣東迪控公司未交付增值稅發票部分貨款,遠鵬電氣公司有權要求扣除相應稅率變化導致的貨款差額。遠鵬電氣公司的相應答辯意見,於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採信。經一審法院核算,廣東迪控公司應向遠鵬電氣公司支付貨款288629.55元(291545元-2915.45元)。


案例二


林鳳與蘇州旭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8)蘇0505民初3520號


原告林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開具增值稅發票(金額1460989.63元、稅額146098.96元、稅率10%,總價為1607088.59元);2、判令被告退還14610.41元總房價(已扣除546元)(補充:因增值稅稅率調整而產生的稅差);3、判令被告退還132.82元代收契稅;4、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蘇州旭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第一、原被告簽訂的《蘇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明確約定,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除面積差異的原因根據第八條處理外,不再做變動,表明關於總房價款的調整因素僅限於房屋面積發生差異這一情形。

本院認為,開發商因銷售商品房而產生的增值稅稅款系開發商的經營、銷售成本之一,開發商在計算商品房的成本時將其考慮在內無可厚非,但原被告已經通過合同第四條作出固定房屋總價款的意思表示,且補充條款第23條第5項的約定並不具有降稅即降價的意思表示,故在沒有降稅降價明確約定的情形下,被告是否繳稅、繳稅的具體金額、種類對於房屋總價款不產生任何影響;換句話說,如果增值稅稅率並非下降而是上調,對房屋總價款亦無影響;

本院認為,開發商因銷售商品房而產生的增值稅稅款系開發商的經營、銷售成本之一,開發商在計算商品房的成本時將其考慮在內無可厚非,但原被告已經通過合同第四條作出固定房屋總價款的意思表示,且補充條款第23條第5項的約定並不具有降稅即降價的意思表示,故在沒有降稅降價明確約定的情形下,被告是否繳稅、繳稅的具體金額、種類對於房屋總價款不產生任何影響;換句話說,如果增值稅稅率並非下降而是上調,對房屋總價款亦無影響;

綜上,本院認為,因涉案商品房銷售而產生的應稅銷售行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由11%降為10%後,不影響涉案房屋的總價款,現房屋總價款因面積差異原因變動為1621699元,被告根據上述價款開具增值稅發票及收取契稅的行為並無不妥,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林鳳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8元,減半收取84元,由原告林鳳負擔。

總結:同樣因為稅率調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但是判決結果不一樣:前者是合同約定了稅率所以要調價,後者買房子的是總價因此不調整總價。

實務!增值稅稅率下調背景下的發票處理、合同簽訂等重點!

3、面對稅率下降企業簽訂合同應該注意的8個涉稅點

注意點1:設置稅收政策變化特別條款。

增值稅雖是價外稅,但是與定價也存在密切關係,通常也是談判重要考慮事項,4月1日前後簽訂合同中,需要就增值稅稅率下調事項進行明確,避免引發糾紛,當然這種民事約定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

注意點2:關注合同生效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簽訂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時需要關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如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注意點3:交易價款或報酬應含稅。

從商業交易的慣例來看,交易價款應該包含稅款,合同中明確交易價款為含增值稅價款,可以減少交易雙方圍繞增值稅可能發生的爭議,尤其在稅改頻繁期間。

注意點4:明確交易方納稅人身份。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增值稅計稅方法、稅率(徵收率)上存在差別,交易合同中應明確納稅人身份,必要時可將營業執照複印件、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複印件作為合同的附件,明確開票類型、開具日期、送達期限等內容。

注意點5:取得合法有效抵扣憑證。

取得不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合規抵扣憑證或者不合規,對受票方都會造成法律和經濟損失,可考慮將增值稅發票的取得和開具與收付款義務相關聯,並就開具發票所造成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損失賠償金。

注意點6:注意合同標的、數量、質量變更的稅務處理。

如果合同標的發生變更,則可能涉及到混合銷售、兼營的風險,納稅人需要關注發生的變更是否對其有利,必要時,需要在合同中區分不同項目的價款。

注意點7:價外費用的定性。

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僅包括價款,還有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建議與價款沒有關聯的費用可以簽訂獨立合同,避免被課稅。

注意點8:注重三流一致,防範虛開風險。

三流一致,三證統一,合同與企業的賬務處理相匹配,合同與企業的稅務處理相匹配,合同與企業發票開具相匹配,使得法律憑證、會計憑證和稅務憑證的三證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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