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案件|電話號碼被標註“騷擾電話”引糾紛,是否侵害名譽權?


案件|電話號碼被標註“騷擾電話”引糾紛,是否侵害名譽權?

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報業集團聯合出品。聚焦法治熱點,關注法治人群,傳播法治精神。

文丨邵陽 周夏雨

排版丨嚴宇靜

近年來,騷擾電話問題屢見不鮮,困擾著廣大手機用戶的日常生活。

為便於人們在及時識別騷擾電話,不少安全軟件都推出了來電號碼標註的功能:若一個號碼被一定數量的用戶標註為“騷擾電話”,則當該號碼呼入安裝有該安全軟件的手機時,軟件會自動將其展示標註為“騷擾電話”。號碼標註功能受到手機用戶的歡迎並被廣泛使用,但同時,也引發了被標註為“騷擾電話”的號碼使用者的不滿,甚至引發了訴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件因號碼標註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案件|電話號碼被標註“騷擾電話”引糾紛,是否侵害名譽權?

業務號碼被標為“騷擾電話”

原告是一家從事互聯網法律服務諮詢的公司,其與一家保險公司簽訂合同,為保險公司的客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2016年6月,原告發現其用於法律服務諮詢的電話號碼被被告旗下的手機衛士安全軟件標註為“騷擾電話”。原告因此多次向被告申訴,要求被告刪除該標註,但未果。

原告遂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將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刪除標註、賠償損失並公開道歉。

是否實施電話騷擾各執一詞

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就原告是否實施了電話騷擾行為各執一詞。

原告認為,根據原告產品服務流程,若客戶不下單諮詢,涉案號碼不會主動撥打客戶電話,不存在騷擾行為。被告在未經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將原告的號碼標記為“騷擾電話”,經原告多次申訴,被告仍拒絕刪除騷擾標記,被告行為對原告名譽權造成了嚴重侵犯,剝奪了客戶對原告諮詢服務的選擇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影響了原告正常經營,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則認為,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是使用手機衛士軟件的用戶將涉案號碼標記為“騷擾電話”,被告僅通過軟件平臺對用戶的標記予以展示。2016年5月至11月間,涉案電話號碼被大量手機衛士用戶標記為“騷擾電話”,標記時段分佈全天24小時,還有個別用戶將該號碼標記為“響一聲”“廣告推銷”,期間被告已多次對涉案號碼的標註進行清零,但仍不斷有用戶將其標註為“騷擾電話”。手機衛士軟件用戶的標記行為並非侵權行為,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幫助侵權。被告將涉案號碼從電話號碼、歸屬地、所有者標識等多個方面進行展示,不存在侮辱和誹謗,未造成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且對“騷擾電話”進行展示保護了用戶的安寧權和接受真實信息的權利,故被告不承擔侵權責任。

號碼標註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本案是一起新類型互聯網名譽權糾紛案件,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及立法精神,結合本案事實進行了判決。

法院認為,首先,判斷標註行為是否正當應以“內容是否失實”和“是否宣揚他人隱私”為標準。被告通過平臺對用戶標註結果加以客觀展示,反映了用戶對原告電話號碼性質的真實評價,被告曾多次對涉案號碼標註清零,仍有用戶繼續將該號碼標註為“騷擾電話”,故被告標註有事實依據,並非無中生有,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原告名譽,不能認為被告具有發表內容失實言論的行為。同時,被告將原告電話號碼展示為“騷擾電話”不涉及原告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宣揚他人隱私行為。

其次,展示行為正當性應當由各方承擔相應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雖稱其號碼未實施騷擾行為,但並未舉證予以證明,而被告已證明原告使用的電話號碼被大量用戶標註為騷擾電話,被告將其展示為騷擾電話有事實依據。

最後,展示標註結果符合治理騷擾電話的社會發展需要。安全軟件的號碼標註功能幫助手機用戶甄別和預判來電性質,改善陌生來電的攔截效果,避免陌生來電未經用戶請求或許可,發送商業性信息,包括電子郵件、短信、電話等,以保護手機用戶的安寧權。號碼標註的相關技術,既方便了用戶拒絕接收不願意接收的信息,也符合社會治理騷擾電話的需要,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標註內容有事實依據,標註行為不存在主觀惡意的情況下,不應輕易認定其侵權,以維護包括號碼標註技術在內的相關反騷擾技術的健康發展。

綜上,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不構成侵權,依法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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