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0 驾驶“隐患车”致人死伤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同志:三个月前,我丈夫开车前发现车辆左前轮因螺帽脱落有些晃动,但基于目的地不远,而侥幸照样驾车前往。谁知,途中左前轮轮胎脱落,造成行人一死一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我丈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我丈夫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刑罚并附带民事赔偿。请问:我丈夫根本不愿意发生轮胎脱落,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读者宋梓萍

宋梓萍读者: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丈夫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与之对应,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而你丈夫的行为恰恰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你丈夫进行过行车前检查,明知左前轮因螺帽脱落有些晃动,存在安全隐患,却在没有排除的情况下驾驶,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虽然你丈夫根本不愿意发生轮胎脱落,更不希望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他却心存侥幸,应当预见驾驶隐患车辆对公共安全存在威胁,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你丈夫造成一死一重伤,且已经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疑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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