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出了事故后,交警即便给的是事故证明,也不用担心,赔偿能解决

古人云: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同时也在告诉我们,在经常性的、反复性、频繁程度高的干一件事情时,肯定会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是客观规律,不是危言耸听!湿鞋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掉到河里,更不能被河水淹着。

对于经常开车的人来讲,通过自己的小心谨慎,不出大事故是正常的,但如果连几个小摩擦事故都不出的话,那就是不正常的!因为,在出某些事故时,自己并不一定是有责任的。

之前,出了事故后,如果不牵扯人员伤亡的,甚至于有些牵扯到人员伤亡的,当事人之间也经常在私了。而今,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打官司的常态化,再加上赔偿数额的增加,出了事故后,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报警,请交警部门来主持认定事故责任,希望拿到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出了事故后,交警即便给的是事故证明,也不用担心,赔偿能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对交通事故有一个专门定义,指的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这就说明,某一事件成为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点:

一是,要有车辆(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都可以,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有具体定义);二是,要在所谓的道路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有具体定义);三是,因过错或者意外(过错解释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四是,必须是要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是结果要件,同时具备或者有其一即可)的事件。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当事人认为的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是在现场报警的,交警会根据上级指令出现场,在现场就会对该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进行初步定性,如果属于交通事故,正常受理调查;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民警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会告诉当事人后续处置办法。

当然了,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事后报警的现象,即事故发生当时,当事人没有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又报警请求公安交管部门处理的。此时,交警依然是先接受(接受就是接待登记,不是受理,受理是行政案件办理的说法,跟接受不是一回事)将有关内容记录下来,随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等情况进行核查。

经过核查,能够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交管部门此时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告诉事后报警的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注明理由,送达事后报警的当事人。


出了事故后,交警即便给的是事故证明,也不用担心,赔偿能解决

今天,在这个不管是公有的还是私人的监控设备满天飞的时代,在这个很多汽车上都配有行车记录仪的时代,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事实,一般情况下,能够查得清楚,民警会给事故各方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我们不能想当然的以为,肯定能够查得清楚,肯定能够区分得出责任。现实中,依然会出现很多如报警之后,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界入下,甚至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能会依法动用一些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况下,依然会有很多事故事实或成因查不清楚。

写到这里时,插一句,请朋友们不要着急喷,警察也不是神仙菩萨,不可能事事皆能查明,还请朋友们要客观公正地看待。当然了,对于责任查不清的弱势方事故当事人来讲,在损害赔偿中,或许可能更有利,能够适用更多的对相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规则。

这也就说,对于有一些交警已经受理了的交通事故来讲,在影响责任认定的某些关键细节,即便有民警这么专业的人员参与进来,经过了现场勘验、检查、调查以及检验、鉴定意见等,那也是查不清楚的。因为,民警的所有认定结论,都必须要有证据能够证明,不能凭生活经验,不能想当然。

出了事故后,交警即便给的是事故证明,也不用担心,赔偿能解决

此时,问题出现了,交警部门已经受理的交通事故,但是又查不清事故基本事实,或者无法判定事故成因的,又因为该事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范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是民警的职责所系,出具正规的法律文书也是职责所系,民警在受理之后,即便查不清也得查,又因为办案时间限制的问题,再加上确实有很多事情是无法说得清、查得明的,在这些情况的综合下,民警又不能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于是,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7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由此来看,交警受理了交通事故案件后,对于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能查清的,交警给出的是《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事实或成因查不清的,交警给出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诉讼中,这两种法律文书的地位和性质,是一样的!


出了事故后,交警即便给的是事故证明,也不用担心,赔偿能解决

木林现就《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总结如下,不正确的地方,还请朋友们指正:

一是,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这个文书名字来看,顾名思义,说明该起事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就有责任认定权,就能按事故处理程序办理,后续牵扯到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解决规则时,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类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高度危险工具特殊侵权类法律法规,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就能赔。

二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出具的时间要求几乎完全一致。需要强调的是,通过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则和其不一样,原则上不应该用简易程序来出具事故证明,这样既显示不出执法公信力,也容易让部分执法人员产生惰性,更容易产生争议。

出了事故后,交警即便给的是事故证明,也不用担心,赔偿能解决


三是,当事人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可以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样,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可以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样一致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这里,我自己有一个不太成熟的观点,那就是交管部门如果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则上就不应该再接受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即便各方当事人一致申请,也应该阐明理由,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四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交警部门通过对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它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作用、地位是一样,都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出具的正规法律文书,它们都要民警签字或盖私章,更要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在司法诉讼程序中,事故证明主要是以公文书证的身份出现,它虽未认定事故责任,但法官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将其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观点①]。

五是,交警、人民调解甚至于法院调解的只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案件中,对于有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主要还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进行区分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报告,而仅出具的事故证明的,但在事故证明中明确非机动车方有过错行为的,法院应结合侵权构成要件一并予以认定责任。

如无法根据事故证明作出判断的,则原则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即应由机动车一方证明非机动车是否有过错,如无法证明的,则认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观点②]。非机动车之间,参照机动车之间的规则处理;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参照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规则处理。


出了事故后,交警即便给的是事故证明,也不用担心,赔偿能解决

六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没有完全查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情况,对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较大影响,但在当事人之间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影响却并不是很大。在没有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后,应该依法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一般都能够区分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对于无法查明的,也能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后的行为、报案条件、所乘车辆,从而推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即使无法查明,也可以适用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实体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实在是什么也查不清时,还可适用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保底的用公平原则进行分配责任[观点③]。

七是,在交通事故官司中,只要当事人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原件或者公安交管部门确认过的复印件,就不再负有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真实性的证明责任,法院就会推定认为其所记载的内容为真实。如果要想让法官不认可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达到能够该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不真实,如果只是使《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状态时,人民法院仍然将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

八是,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如果只是部分当事人身份没有查明的,并不意味着对事故不能进行认定,逃逸的,推定全责;即便事故发生的事实不能查明,或成因不能分析,导致不能确认各方责任时,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不是放在哪里不管。可以在将身份信息查明以后,再制作书面补充说明,送达各方当事人即可。

出了事故后,交警即便给的是事故证明,也不用担心,赔偿能解决

观点①: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系列之《道路交通案件审判参考》陈伟华、任莉志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出版,(2016)苏0205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2民终4764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②:2011年12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17.无事故责任报告的责任认定。

观点③:《一看就懂交通事故赔偿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雷敬祺、王昱婷编著,2015年法律出版社,49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