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8 拒赔25万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投保前化名就医,拒赔合理

我写了很多保险理赔纠纷案例,虽然一再强调,每个案例都是孤立的。我们写案例的目的是通过实实在在的保险纠纷,让大家学到保险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以及遇到纠纷如何处理。

但是大众往往还是“一喷为敬”,偏离了我们通过案例普及保险的主旨。

事实上,有纠纷的理赔在保险理赔中是非常少的,就目前最新的数据显示,我国在册保险公司中理赔率最低都在97%,高的达到99.5%。至于很多朋友说希望国外保险进来,或者中国香港地区保险就非常好的:①目前我国有几十家合资保险,也有“友X人寿”这家独资外资保险公司;②前段时间我写了一些中国香港地区保险监管公布的理赔数据,400多件100万保额内理赔纠纷,有200多件投保人主动撤销裁决,剩余的只有10多件通过裁决得到了理赔。外面的月亮不一定就圆,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有的可能比大陆地区的保险好,但是大陆地区保险好的地方它们也赶不上……

回归正题,在保险纠纷中,有这样一类纠纷:骗保的人通过司法判决,达到骗保成功的目的!

而本文的案例就是这样一个案例,一审、二审都判决保险公司赔钱,最终在高院复查后得以拨乱平反!

拒赔25万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投保前化名就医,拒赔合理

案例始末

2012年7月和8月李某化名“潘XX”在青海省某医院住院治疗结核性腹膜炎、肠梗阻、急性胰 腺炎、过敏性紫癜(混合型)。

2012年9月8日再次以“潘XX”的名字在同一医院治疗肾病综合征,于 10月3日出院。

2012年9月25日,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合同为分红型终身寿险,同时附加终身重疾险,同时还附加了医疗险、意外险等,根据合同约定,若被保人李某身故,保险公司将赔付25万元。保险合同签订时的投保健康告知中,所有的选项均为“否”,即投保人否认被保人李某曾经或者投保时患病。

2012年10月3日化名“潘XX”的李某当天出院,又立马以“潘XX”再度入院治疗肾病综合征。

2012年12月30日,李某突发疾病在送医途中死亡。

2013年4月12日李某妻子马某报案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13年4月18日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书》;

2013年4月23日保险公司开始调查事故原因,2013年5月10日保险公司调查结束。

2013年5月17日,保险公司依据调查结果,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出 《理赔决定通知书》,行使合同解除权。

由此引发了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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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1、根据保险法规定,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询问被保人的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人的请,如果因为投保人故意隐瞒了被保人的情况,而这些情况足够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做任何赔付!

2、但是原告李某的妻子马某认为,投保单中投保人签名处“李某”的签名不是李某本人签名。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结论是该签名并不是“李某”本人的签名。

3、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有尽到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条款,以及免责条款和询问被保人健康情况的义务。

2014年7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5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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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

1、已故被保人李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

2、李某持有的保单中缺失风险提示的内容,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应该在发生合同约定风险后承担赔付责任。

3、至于保险公司是否询问了被保人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询问,投保人必须根据保险公司的有限询问进行回答。保险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录音资料【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必须回访投保人,防止有违规销售行为】,但是录音真实性无法认定,保险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投保时,保险公司对李某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询问,应该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4、保险单录单支公司虽然依法注册登记,但是无法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活动中产生的结果应该尤其上级公司XX保险青海分公司承担。一审判决此处有误,予以纠正。

最终,2015年3月17日,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5万保险金。

二审维持了一审结论,保险公司不服,请求青海省高院申请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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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经过再审后认为:

1、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1款;《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结合涉案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投保后如数缴纳保费的行为表明其对于保险投保单记载的内容、以及保险合同内容是知晓的。李某对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法律以及保单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2、一审、二审以投保单签名不是李某本人签名,以及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表明投保时保险公司尽到询问义务为由,支持原告马某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予以纠正!

最终,青海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结果,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即支持保险公司本案中的拒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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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说险

1)很明显,该案中李某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是用了保险公司某些业务员急于获取业务,因而违规开展业务的心态签订了保单。在我们日常保险展业中,类似的情况也非常多。但是,并不是全部和绝大部分业务员都会这样做。更多的的业务员还是会如约履行询问和说明义务。

2)保险合同和其它合同有一定差异,就在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最大诚信原则就是保险公司无条件信任你说的一切都是真的,即使你欺骗保险公司,但是若在理赔时调查到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就有拒赔的权力。很多人认为,这里是保险公司故意挖坑,事实上但凡遵守了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公司赔的干干脆脆;有理赔纠纷的,十之八九都有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因此谈不上坑,用一句俗语描述就是“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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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高院引用的两条法律:

①《保险法》十六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4)目前有部分网友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就签订合同,保险公司即使被骗也应该赔付。事实上,本案中李某早先就化名“潘XX”就诊,就说明其明白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会用起被保人的信息进行调查,化名是一种提前预备。随后,李某用保险公司漏洞投保,本质上来说,这种一种有预谋的诈骗行为。和其它“保险公司自己不问,被骗也该赔”的情形完全不同!

拒赔25万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投保前化名就医,拒赔合理

5)该案中保险公司怎么查到李某用“潘XX”的名义治疗呢?很简单的一些逻辑:

①这种病的恶化需要一定时间,并且疾病带来的各种身体不舒适感,根本不可能等到恶化后才就医。

②青海能够治疗李某这个病的医院不多,查询相同年龄段,相同病情怎么也能拉出好几个通病况。然后排除法,走访相关资料情形就能锁定。

③李某2012年9月25日投保,同年12月30日病故,刚刚过了等待期几天。这种情况就是逼着保险公司做全面的调查。

6)目前来说,我国骗保情况还是很严重,就海哥所知,车险领域骗保率高达20%,原因和方式大家都懂;而意外险骗保也非常多,以至于很多保险公司同拉黑名单形式免除某些医院的理赔;当然对于重大疾病的骗保情况,保险公司很少不赔,因为重大疾病通常是既定的事实,在通过司法判决理赔,除非有刑侦机关介入,往往都是一赔了之。所以,之前聊天就有保险公司精算师说:保费费率厘定中,会加入“骗保赔付”因子的。所以,骗保的最终还是又各个投保人来承担结果的。

拒赔25万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投保前化名就医,拒赔合理

最后

骗保事实上也是一种悲剧,健康时候觉得保险无用该骂;一旦有健康问题,第一反应往往都是“怎样买一份保险,让保险公司赔几十万”。这种心态的人大有人在……

保险纵然有很多不好,不要等到要用保险的时候,才想到保险的好!

本案例来自《中国法院2018年案例---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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