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渗坑排污被罚60万,不服?青岛莱西一企业两次上诉均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半岛记者 李云天 通讯员 王宏坤

11月21日,记者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了解到,莱西市一建材企业将超标废水排入渗坑,被处罚款60万元,因对行政处罚不服两次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8年2月28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原莱西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墅镇的青岛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生产,其清洗车间时产生的废水,部分未经有效处理,经厂内雨水管道外排至厂区外雨水管道,后排至路边无防渗措施的沙土水坑内,排放量2吨。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取水样送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全盐量分别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标准16倍和44.7倍,属于超标排放特别严重的情形。在举行听证会、听取企业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原莱西市环境保护局做出了西环字[2018]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60万元。企业不服,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莱西市环境保护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青岛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渗坑排污被罚60万,不服?青岛莱西一企业两次上诉均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因不服原审判决,该公司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其 “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莱西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取样、调查取证,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组织听证会听取了企业陈述申辩意见,最后做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涉案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第三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确定的处罚标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时两年,一场围绕行政处罚的诉讼落下帷幕,但留下的教训发人深思。罚款只是惩罚违法行为的手段,保护环境是最终目的。守法经营、污染物达标排放是企业应尽的本分,也是其稳定发展的保障。应把资金用在事前管理上,不是事后缴纳罚款上,要把劲头使在污染治理上,不是诉讼辩护上。

渗坑排污被罚60万,不服?青岛莱西一企业两次上诉均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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