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发布不实信息!“家在蕉岭”运营者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受罚

发布不实信息!“家在蕉岭”运营者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受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眼下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软件逐渐成为人们的主要沟通工具,“朋友圈”也成为获取资讯、了解外界动态的一个窗口。为了博取舆论关注和点击率,现实中就有些人往往会在自媒体微信号上擅自发布一些不实消息。近日,蕉岭县公安局就依法对一名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信息,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11月22日晚上8点左右,蕉岭县公安局110报警台值班人员视频巡查发现蕉城镇石窟河东堤边的3D水幕观景台周围有大量群众聚集,造成了该地段的交通拥堵。接警后,蕉岭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至8点45分,现场秩序才恢复正常。

蕉岭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民警 徐雨:110视频监控发现在丘成桐广场大量群众聚集,当时就指派蕉城派出所、巡警大队和交警大队出警过去维持秩序,并向现场群众了解怎么回事。

网警大队民警迅速对群众聚集原因进行深入调查。经查,当天上午11点21分,蕉岭县名为“家在蕉岭”的个人自媒体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篇名为“定了!蕉岭3D激光水秀每周表演一次,时间就在...”的不实文章,该文章配有一张石窟河蕉岭段堤围工程管理所制作的“温馨提示”照片,告知市民3D激光水秀表演时间为每周五晚8时30分等信息。同时,该信息在蕉岭各微信群内广泛传播。受该信息误导,才出现了当晚大量群众在3D水幕观景台聚集,造成交通拥堵的现象。据统计,截至23日12时,该信息点击量约为4600次,后被删除。

蕉岭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民警 徐雨:(温馨提示)公告牌是还没有竖出(公共场所),对外公布实施的公告,是放在县水务局内部的,被人拍了照片以后传到微信群,家在蕉岭公众号负责人就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看到微信群有(温馨提示)公告牌,就通过公众号去推送这个(虚假)信息,造成更多的群众认为这是一个官方已经发布的信息。当晚就有大量(群众)聚集在卡拉比—丘成桐空间雕塑广场,对我们的公众安全造成十分大威胁。公安机关就即刻对这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11月24日,蕉岭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家在蕉岭”个人微信公众号负责人赖某到网警大队接受调查。经查,违法嫌疑人赖某如实供述了其于11月21日在某微信群看到3D激光水秀表演“温馨提示”的照片,在该信息未经政府部门正式发布,并且在未核实该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于22日上午在其私人经营的“家在蕉岭”微信公众号推送了这篇“定了!蕉岭3D激光水秀每周表演一次,时间就在...”的文章。因该文章与事实不符,同时造成部分群众受误导前往3D水幕观景台,对公众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赖某作出行政处罚。

发布不实信息!“家在蕉岭”运营者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受罚

记者:他(赖某)是属于怎样的违法行为?

蕉岭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民警 徐雨:“家在蕉岭”微信公众号(负责人)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误导群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他是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处罚,责令删除不实信息,并澄清声明,向公众道歉。

面对记者的采访,赖某对自己未经证实就在微信圈发扰乱社会秩序的图片,发表不实言论的违法行为是后悔不已。

“家在蕉岭”微信公众号负责人 赖某:在11月22日在《家在蕉岭》公众号上发布未经证实的内容,造成群众当晚前往3D水秀观景台观看3D水秀,结果当晚并没有表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在公安民警的教育下,本人深刻认识到错误。

网警郑重提醒广大网友和公众号运营方:发布信息要真实可信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发布虚假、暴力、凶杀、暴恐、色情、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蕉岭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民警 徐雨:对本地的自媒体公众号的负责人,我们近期要对他们进行一次约谈,和他们讲清楚,做这个公众号是一定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不然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核定过的信息千万不要发布,最好等官方发布以后,你来转载的话就比较可靠,不然的话,因为这个(不实)事情被公安机关处理就得不偿失。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确实的证据,就凭一张照片胡乱猜测发生了什么事情,是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心不强的表现。以此为鉴,提醒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随意编造谣言信息,对于虚假信息一定要提高辨别能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若发现网络谣言,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好我们的“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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