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可佔用或調整永久基本農田的六類情形

可佔用或調整永久基本農田的六類情形

可佔用或調整永久基本農田的六類情形

永久基本農田是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給,實施永久特殊保護的耕地,是按照國家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確定不得佔用的耕地。

你佔用的是基本農田!--如何判斷用地是否佔用基本農田?

新《土地管理法》明確: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33條);永久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第34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35條);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審批(第35條);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第37條)。

那麼,是不是除了耕種之外永久基本農田就絕對不能佔用和調整呢?顯然不是,符合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有六類情形永久基本農田也是可以佔用和調整的。

可佔用或調整永久基本農田的六類情形

一、符合條件的重大建設項目,經批准可以佔用和調整永久基本農田

新《土地管理法》第35條明確: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8〕3號)對上述允許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大建設項目,細化為六類情形(鏈接:自然資源部發文明確六類重大建設項目可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一)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支持的重大建設項目(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發佈文件或批准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准的項目)(二)軍事國防類。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的軍事國防項目(三)交通類

1.機場項目。國家級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頒佈,下同)明確的民用運輸機場項目。

2.鐵路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鐵路項目,《推進運輸結構調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明確的鐵路專用線項目,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准的城際鐵路建設規劃明確的城際鐵路項目,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准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明確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3.公路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公路項目,包括《國家公路網規劃(2013~2030年)》明確的國家高速公路和國道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國防公路項目。

特殊政策:對省級公路網規劃的省級高速公路、連接深度貧困地區直接為該地區服務的省級公路,可以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四)能源類。國家級規劃明確的能源項目。電網項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電網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電網項目,以及國家級規劃明確的其他電網項目。其他能源項目,包括國家級規劃明確的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能源開採、油氣管線、水電、核電項目。

(五)水利類。國家級規劃明確的水利項目。

(六)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支持和認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國土資源部關於全面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10號) 明確:從嚴管控非農建設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不得多預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農田為建設佔用留有空間,不得隨意改變永久基本農田規劃區邊界特別是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該規定取消了多劃一定比例永久基本農田的彈性規定,因此上述六類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比如省級以下高速公路、一般省級公路、市級以下道路、水利等建設項目,如何落地將面臨挑戰。

二、符合條件的臨時用地,經批准可以臨時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鏈接:你問我答 | 臨時用地能佔用基本農田嗎?)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規定:

臨時用地一般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用地、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經復墾能恢復原種植條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請臨時用地並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可臨時佔用,並在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一般不超過兩年。

三、符合條件的設施農業配套設施,可以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規定:對於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佔用的,可佔用基本農田。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

特別提醒: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四、符合條件的種樹種草,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新《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規定:

永久基本農田不得種植楊樹、桉樹、構樹等林木(這個表述需要理解和領悟),不得種植草坪、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的植物,不得種植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已經種植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現狀和對耕作層的影響程度組織認定,能恢復糧食作物生產的,5年內恢復;確實不能恢復的,在核實整改工作中調出永久基本農田,並按要求補劃。

五、符合條件的探礦採礦,經批准可以佔用或臨時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規定:石油、天然氣、頁岩氣、煤層氣等油氣戰略性礦產的地質勘查,經批准可臨時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佈設探井。在試採和取得采礦權後轉為開採井的,可直接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

按規定補劃永久基本農田

煤炭等非油氣戰略性礦產,礦業權人申請採礦權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根據露天、井下開採方式實行差別化管理。對於露天方式開採,開採項目應符合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要求;對於井下方式開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修復方案應落實保護性開發措施。井下開採方式所配套建設的地面工業廣場等設施,要符合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要求。

設礦業權與永久基本農田空間重疊的,各級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等日常監管,允許在原礦業權範圍內辦理延續變更等登記手續。已取得探礦權申請劃定礦區範圍或探礦權轉採礦權的按上述煤炭等非油氣戰略性礦產管理規定執行。礦業權人申請擴大勘查區塊範圍或擴大礦區範圍、申請將勘查或開採礦種由戰略性礦產變更為非戰略性礦產,涉及與永久基本農田空間重疊的,按新設礦業權處理。礦業權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不得批准新設礦業權,不得批准新的建設用地。

六、符合條件的生態用地,經批准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明確:已劃入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的永久基本農田、鎮村、礦業權逐步有序退出;已劃入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的,根據對生態功能造成的影響確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顯影響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顯影響的可採取依法依規相應調整一般控制區範圍等措施妥善處理。協調過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農田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同步補劃,確實無法補劃的在市級行政區域內補劃。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規定:黨中央、國務院確定建設的重大生態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按有關要求調整補劃永久基本農田和修改相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級人民政府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出具有國家重大意義的生態建設項目,經國務院同意,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有關要求調整補劃。其他景觀公園、湖泊溼地、植樹造林、建設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等人造工程,嚴禁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對位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範圍內禁止人為活動區域的永久基本農田,經自然資源部和農業農村部論證確定後應逐步退出,原則上在所在縣域範圍內補劃,確實無法補劃的,在所在市域範圍內補劃;非禁止人為活動的保護區域,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

對不能實現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嚴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嚴重汙染耕地、移民搬遷後確實無法耕種的耕地等,綜合考慮糧食生產實際種植情況,經國務院同意,結合生態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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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佔用或調整永久基本農田的六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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