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刑事辩护需要“精一”——一起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总结


刑事辩护需要“精一”——一起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总结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高森律师

【摘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森律师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王卿律师、陆燕律师共同为郭某某被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案做无罪辩护。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二审被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后改判郭某某无罪。本案在如何认定“逃逸”等问题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辩护过程也有值得总结之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一审被江西省某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5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自西向东经过本市沿江快速路一箱涵桥下时,车辆碰撞躺卧于道路(由南向北方向)中间机动车车道内的被害人万某后离开现场,后经“120”救护车现场认定行人万某死亡。2017年3月16日18时被告人郭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市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接受调查。2017年3月29日,经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经调查后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万某因重型颅脑及胸腹腔脏器复合性损伤死亡。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经重审认为,本案证明郭某某“逃逸”的证据不足,市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郭某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与依据不充分,应认定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万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判决郭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重审一审宣判后,郭某某同意无罪的判决结论,但不服判决关于本人驾车肇事的事实认定,在综合考虑后最终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主要问题

1.法院判决能否不采信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案件如何认定逃逸?

关于第一个问题,交管部门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法院应予以采信。但是,如果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错误的,法院仍可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自行认定事故责任,并不是一定要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既然民事诉讼中可以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举轻以明重,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刑事诉讼中当然也可以不采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关于第二个问题,辩护人认为,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而认定肇事者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要结合案发现场的道路、光线等客观情况、肇事者对事故的认知情况、肇事者是否存在逃逸的动机、肇事者事发后的行为表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存疑的情况下,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认为,第一,不能因被告人在经过事发现场后有绕路情况就推断被告人存在逃逸目的。从录像资料看,在事发现场过后很长一段距离正在修路,路边遍布围挡和护栏,不时有岔道口出现,在视线不好的下雨的深夜,遇到岔道口走错道路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把被告人回到家中之前绕了一段路推定为规避常规行驶路线是牵强的。第二,被告人经过事发现场之后没有任何异常表现。首先,直到警方联系郭某某,郭某某没有跟任何人通过口头或电话沟通过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合理推断,郭某某如果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可能不与其他人进行沟通。其次,郭某某与朋友之间的微信记录可以证明,郭某某完全按照自己先前的计划正常生活,其第二天去外地,是跟朋友约好的既定行程。而且,聊天记录反映出郭某某到外地之后,与朋友玩得非常开心,如果被告人真是一个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嫌疑人,不会有这样的状态和心情。再次,直到接受交警调查,被告人并没有清洗车辆等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会存在的掩饰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三,郭某某如实告知警方自己感觉到了车辆抖动,恰恰说明郭某某没有逃逸的主观意图,而不应以此推断被告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存在逃逸的目的。如果一个人试图逃避法律追究,最大的可能是否认、掩饰存在证明自己违法的证据和情况。郭某某如实地把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情形告知警方,恰恰证明郭某某内心坦荡,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理状态。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证据不足,该意见最终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三、辩护过程总结

王阳明心学讲究“精一”,即用心纯正、探求真理。不论做什么事情,心如明镜,至极于精微之理,都是取得成功的重要方法。刑事辩护同样也不例外。具体到本案中,简要来说,辩护律师至少做了以下几点:

1.极致阅卷。本案被判决无罪,离不开认真细致的阅卷工作。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全面调阅了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并对全部案件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论证严密、说理充分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司法机关采纳。

2.重视调查取证。由于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的一定风险,刑事辩护律师往往视调查取证为畏途,而实际辩护中,如果不能够主动调查取证,很难讲是负责任的辩护。本案中,辩护律师不拘泥于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而是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发动被告人认真梳理案发前后的通讯记录、聊天记录等,最终相关的聊天记录内容和案发现场的路面情况等都对说服法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共同坚持、策略得当。本案一审、二审、重一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始终坚持无罪辩护,当事人也始终认为自己无罪,是本案最终成功辩护的基础。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注意抓重点、定方向,以从深层次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为辩护目标,而不是仅仅纠缠于疑罪从无等说理工作,最终成功取得了无罪判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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