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借出30多万,差点因借款备注“乱写”拿不回钱

“兄弟,急!借点钱,过两天就还”

“好”

然而……

借钱时称兄道弟,

还钱时销声匿迹,

广州一男子借钱给“兄弟”时

“天真”地以为,

若对方不还钱,可直接以房抵债,

于是在借款转账中备注了“购房款”等字样。

结果,差点吃了大亏!

以转账形式出借款项该注意什么?

民间借贷证据如何保存?

且看今天记者从广州中院了解的一则案例。

借出30多万,差点因借款备注“乱写”拿不回钱

借款给他人 转账却备注“购房款”

2017年3月15日,王某与林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5万元给林某。同日,林某签订一份《计划书》,载明欠王某25万元,分3个月还清。

2017年8月14日,林某手写《借据》记载:本人林某因之前资金周转,向好友王某借款27万元,于2017年8月14日再借款8.7万元,二笔共计35.7万元。

王某误以为若借款人不归还借款可以直接以房抵债,于是在转出借款时,除将部分转账的事由备注为“借款”外,其余备注为 “网签费用”“购房款”“购房”“房款”“买金”“买惠来房款”等。

而后,因林某未按时向王某清付欠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偿还借款本息。

银行流水无法证明借款实际发生,一审被驳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实际是否向林某出借涉案款项。

本案王某以其与林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林某手写的《借据》等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提交了其与林某之间款项往来的银行流水,用以证明涉案借款实际发生。

但王某称其因缺乏法律常识,误以为在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时可以直接以房抵债,于是在出借款项时备注“购房款”等字样。王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备注内容为“借款”“购房款”“购房”“房款”“买金”等,且备注为“借款”的转账金额也与涉案借款金额不相符合。

一审时,因林某未到庭,且“购房款”“房款”等备注内容明显表示这些款项并非借款,王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无法成为证明涉案借款实际发生的证据,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时,由于林某出庭确认了涉案借款事实的存在,广州中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改判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借出30多万,差点因借款备注“乱写”拿不回钱

法官提醒:要重视转账附言等内容明确备注为“借款”

本案主审法官、广州中院金融审判庭汪婷提醒,借款时,应对转账款项性质进行明确备注。

在民事主体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出借方以转账的方式向借款方支付借款,应当对转账附言等内容予以重视,对转账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备注,实为借款则注明“借款”,勿因误解法律概念而填写与实际转账款项性质不符的内容。

本案中,王某在出借款项时,没有对转账款项的性质进行准确备注,存在较高法律风险。

为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双方对款项性质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将变更事由及变更情况说明清楚,并在转账时简要备注款项性质变更情况,这将更有利于证明双方对款项性质等进行了变更。

法官支招:尽量用转账方式全程留痕 首推实名银行账号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在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合同、借条、收据等借款凭证以及款项交付方式、转账流水、出借金额、借款时间、转账备注内容等均是法院审查双方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出借人是否实际履行款项交付义务的依据。

法官支招,在发生借贷等民事法律关系时,当事人应当签订内容清晰明确的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与此同时,发生款项往来时,双方当事人应避免现金交易,尽量通过转账等方式全程留痕,最大程度保存证据,固定交易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也为纠纷发生后主张权利保存充分的证据。当前,不少人习惯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端进行转账,但该方式可能存在账户未实名认证等风险,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举证将受阻,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出借款项时通过银行账号进行转账。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魏丽娜

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张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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