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2020清远事业单位物权变动: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

2020清远事业单位物权变动: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

事业单位考试中,“物权变动”通常以案例的方式考察,也是考试中比较常见的考点。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而考试中最常见的也是所有权变动的考察,那到底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

我们以物能否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影响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划分成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比如:手机、自行车、汽车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比如:土地、房屋等。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考察房屋所有权的变动,那此时要去判断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就看是否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果登记,则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例题】甲有一套房屋,转让给乙,后乙又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以上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最近该房屋被政府确定为拆迁房屋,拆迁款归谁?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解析:房屋拆迁款应该归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该题本质上还是在考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题干中所有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故本题答案为A。

【例题】赵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按照协议付清房款后将该房屋装修并入住,双方约定日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个月后,适逢房屋价格上涨,赵某又将该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关于本案,正确说法是:

A.李某是该房屋所有人

B.张某是该房屋所有人

C.赵某是该房屋所有人

D.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物权效力

【答案】B。解析:该题考察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D选项错误;而赵某与张某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此时张某是该房屋所有人,B选项正确。此时,对于李某的损失,李某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请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故本题答案为B。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一般动产

对于一般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

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由于其价值较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并不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论是一般动产还是特殊动产,均是交付完成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只不过对于特殊动产(如汽车)登记可以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例题】甲向乙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甲付清了全部货款,乙让甲直接把车开走,二人还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甲开上货车回家的途中,不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损毁。请问,下列说法哪个正确?

A.甲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应自己承担损失

B.甲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此有权要求乙返还车款

C.乙没有与甲一起办理过户手续,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D.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答案】A。解析: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这些特殊来说,登记只是动产物权转移的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本题中,二手机动车已经交付,甲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标的物已经交付,甲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所以车辆烧毁的风险应由甲承担。故本题答案为A。

所以,判断所有权何时转移三步走:第一步,判断题干中的标的物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第二步,如果是动产要交付,如果是不动产要登记;第三步,结合题干具体分析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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