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怕上火喝王老吉”家喻戶曉,為何註冊商標卻犯了難?

“怕上火喝王老吉”這句經典廣告語,讓王老吉火遍大江南北。不過,廣藥集團在註冊“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標時,卻是波折不斷。

“怕上火喝王老吉”家喻戶曉,為何註冊商標卻犯了難?

“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標被駁回?

廣藥集團於2012年4月26日申請註冊了10833851號“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標(以下稱訴爭商標 ),核定使用範圍為第32類的“果汁、水(飲料)、無酒精飲料”等商品上。

“怕上火喝王老吉”家喻戶曉,為何註冊商標卻犯了難?

“怕上火喝王老吉”家喻戶曉,為何註冊商標卻犯了難?

2013年11月4日,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

廣藥集團不服商標局的上述駁回決定,於法定時間內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稱原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

2014年12月30日,原商評委作出複審決定,以訴爭商標易使消費者對指定使用商品的功效、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從而導致消費者誤購為由,決定對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怕上火喝王老吉”家喻戶曉,為何註冊商標卻犯了難?

廣藥集團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於法定期間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5年6月1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並判令原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原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隨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7年8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駁回原商評委上訴,維持原判。

原商評委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並於2018年9月29日作出決定。原商評委認為,由於降火可能是植物飲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點,故若將訴爭商標使用在植物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點文字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故對訴爭商標予以駁回。

廣藥集團不服原商評委重新審查後作出的複審決定,隨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並未獲支持。於是,廣藥集團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9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廣藥集團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怕上火喝”和“王老吉”組成,其中“王老吉”系商標標誌,“怕上火喝”在於強調“王老吉”商標,用以鼓勵相關公眾的購買。訴爭商標不同於一般的簡單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其包含另外的商標“王老吉”,相關公眾通常會認為其系廣告用語或宣傳口號,而不會將其作為商標認知。不同於商標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廣告用語或宣傳口號的作用在於強調企業和商品信息、鼓勵或刺激相關公眾購買慾望。即使“怕上火喝王老吉”具有指向廣藥集團來源的作用,其亦由其中“王老吉”商標所指向,而非訴爭商標本身。即便如廣藥集團所述該用語系由其獨創,其整體上無法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標的固有顯著特徵。

花了近7年時間,廣藥集團仍未能拿下這枚“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標。那麼廣告語究竟能否註冊成為商標呢?答案是肯定的,只是成功案例比較少,比如美特斯邦威的“不走尋常路”、中國移動的“我的地盤聽我的"都被註冊成了商標。

“怕上火喝王老吉”家喻戶曉,為何註冊商標卻犯了難?

可見,廣告語是可以作為商標來申請註冊的,但要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比如說不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的,或者屬於“具有欺騙性”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抑或是屬於“具有不良影響”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往往通不過商標局的審查。(圖片來自中國商標網截圖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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