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 ​檢舉刑警大隊長的落馬官員獲刑:曾收茅臺酒、萬國手錶

記者注意到,陝西省漢中市落馬官員李軍已因受賄罪在2019年12月25日獲刑2年8個月。

李軍,曾用名李琳,男,漢族,1971年5月5日出生,在職研究生學歷。原系陝西省漢中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局局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職務影響力,為他人在工程承包、款項撥付、不動產登記時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1050609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構成受賄罪。

據裁判文書顯示,李軍還收了十五年茅臺酒兩箱、萬國手錶一塊。

經鑑定,一箱十五年茅臺酒(6瓶)2019年1月市場價值29994元;涉案萬國手錶2016年12月市場價值102050元。

其中一箱茅臺酒來自漢中某某運輸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經理何某甲。

2018下半年,何某甲通過苟某某請李軍幫忙協調在南鄭縣聖水鎮某某村河灘地採砂的事情。後為感謝李軍,2019年春節前,何某甲通過苟某某送給李軍1萬元現金和一箱十五年茅臺酒(6瓶)。

另一箱茅臺酒來自漢中某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楚某某。

2016年下半年,楚某某邀請李軍等人吃飯,飯後在楚某某辦公室喝茶時,楚某某將自己收藏的兩塊手錶拿出來讓大家鑑賞,李軍試戴黃色萬國手錶後,因為喜歡就將此表戴在手上,至今未歸還楚某某。

楚某某稱,有一次他和李軍等人在他公司吃飯。飯後聊天途中,楚某某拿出兩塊表讓其餘幾人看,當時李軍先拿了一塊黑色的萬國手錶戴著,由於這塊黑色萬國手錶是楚某某在網上幾百塊錢買的假的,於是他讓李軍試戴另一塊黃色的表。

“李軍戴上之後沒有取下來,說是要拿去戴兩天,他走的時候就把這塊表戴走了,我也沒好意思要。”

楚某某說,他曾向李軍問起過這塊表,李軍表示沒戴並說下次還,但直到現案發時表也沒有還。

2018年12月底,楚某某因在銀行有一筆貸款到期,為辦理轉貸手續,急需在南鄭縣不動產登記局辦理不動產登記和抵押手續,請李軍幫忙。2019年元旦過後,李軍帶楚某某到南鄭縣不動產登記局找彭某,當面交代辦理不動產登記和抵押手續的事情。

2019年春節前,楚某某請李軍吃飯,飯後送給李軍一箱十五年茅臺酒(6瓶)。

李軍還有立功情節。

法院稱,李軍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調查機關還未掌握的受賄1050609元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李軍向調查機關檢舉原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黨委委員、刑警大隊長張某乙索賄的重要線索,對調查張某乙涉嫌受賄案提供幫助,可認定為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李軍獲刑2年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0.00元。其違法所得人民幣948559元、萬國手錶一塊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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