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通告!青白江這些踏踏不能放火炮兒哈!


通告!青白江這些踏踏不能放火炮兒哈!


為減少空氣汙染,改善環境質量,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提倡移風易俗。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成都市青白江區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等法規的規定,發佈以下通告:


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從通告之日起,青白江主城區及城廂場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青白江主城區指:青白江區與廣漢市邊界以南、108國道以東、貨運大道以北、青白江大道以西的青白江轄區。

城廂場鎮是指:唐巴路以南、清泉大道以東、馬鞍路以北、將軍路以西的區域。

重汙染天氣應急預警期間,全區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禁放區域以外的以下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教學科研等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軌道交通、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等場所;

(三)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山林等重點防火區、軍事設施保護區、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物資儲存倉庫、機動車停車場;

(四)加(配)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和輸油(氣)管線、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以及周邊二百米範圍內;

(五)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兒童福利院、商場、市場、文化娛樂體育場館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禁放區域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區住宅的陽臺、窗口、樓道、屋頂燃放或者拋擲煙花爆竹;

(二)向行人、車輛、航空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綠化地、地下管網、軌道交通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拋擲煙花爆竹;

(三)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壞生活環境、生態環境的行為。


禁止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允許銷售的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的品種和規格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禁止向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的煙花爆竹產品。


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舉報電話:0288366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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