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关于对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十种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的通告

关于对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十种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的通告

荣政法通〔2020〕1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蔓延扩散,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以下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十种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现通告如下:


1.不配合村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2.被确定为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


3.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4.不按规定暂停关闭麻将馆、网吧、KTV、酒吧、电影院、游戏游艺厅、茶楼、歌舞娱乐洗浴场所、校内外培训机构、旅游景区等公共人口密集场所的;


5.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


6.不执行公共交通停运、活禽市场休市等疫情防控规定的;


7.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8.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9.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为的;


10.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其他干扰正常疫情防控等行为的。


上述行为,由公安机关或相应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处理,视情节或造成的后果、影响,对行为人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区委政法委:023-46777262 区公安局:023-46733529 区司法局:023-46733713


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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