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忻州市原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巡查时发现,原平市百草堂大药店在销售口罩等商品时,未按规定对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忻州市原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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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2 22:01:32 中國質量報山西記者站
1月25日,忻州市原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巡查时发现,原平市百草堂大药店在销售口罩等商品时,未按规定对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忻州市原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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