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環保風暴對廢品回收生意有哪些不利和有利的影響?

廢品之家


1.首先最直接的就是很多小廠,回收站將面臨關門倒閉。很多廢品回收人,包括回收站老闆和流動回收者將面臨失業的問題,生活沒了依靠。而政府目前沒有相對應的廢品行業的失業補貼政策,讓這個行業的工作者更是舉步維艱。

2.其次,廢品回收站的減少無疑對市場的行情產生影響,個別廢品的緊缺容易導致坐地起價或加速上行。比如最近的廢塑料行業,全國各地廢塑料回收站都被取締關停,以及對廢塑料進口的禁令這直接推動了廢塑料的價格上漲。

3.關停打包站或回收站,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城市居民的生活環境,但是無疑會加大政府對垃圾回收和處理的壓力,能不能及時處理好生活垃圾還是個問題。


好處無疑是促使該行業更加規範有序,特別利好龍頭企業。


廢品之家


二通意見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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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號:201510165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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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審查員於2017年11月15日發出的申請號為:2015101655698 發明名稱為:“替代紙蜂窩材料的紙瓦窩材料”的專利申請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進行了仔細閱讀,對審查員第二次提出的審查意見,申請人仍然無法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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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提出了:意見一,權利要求1-2不具備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並對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2,分別提出審查意見。意見二,是審查員對申請人在一通答辯意見的答覆。對申請人一通答辯,基本上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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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員的二通意見認為:參見對比文件1說明書第2頁第12行至第17行和說明書附圖3:“支撐板11是籍由具有波浪纖材111的瓦楞紙板112,以一片緊靠一片多片豎直排列方式相互疊置粘合為一體”。即“把瓦愣紙板粘接成長方體瓦楞紙板坯,也就是紙瓦窩材料母體”。“在其橫向水平切割成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即“垂直瓦楞方向切割紙瓦窩材料母體,製作成紙瓦窩材料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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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第三頁倒數第八行)“可知,其(對比文件1)是先粘接再切割,而本申請中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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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第三頁倒數第一行)“可見,對比文件1中也是橫向切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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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第四頁第十行)“本申請和對比文件中均是先粘接再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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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第四頁倒數第三行)“可見對比文件1中也是先粘接再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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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審查員認為本申請不具備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意見,歸納為以下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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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把對比文件1附圖所示的112瓦楞紙板,看作為申請文件中的瓦楞紙板(或者廢紙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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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把對比文件1中的“支撐板11”,看作為申請文件中的“紙瓦窩材料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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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把對比文件1中的“在其橫向水平切割”,看作為申請文件中的“垂直瓦楞方向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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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把對比文件1中的“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看作為申請文件中的“紙瓦窩材料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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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對比文件1中也是先粘接,再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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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無法完全認同審查員以上的意見,在以下答辯中的“對比文件1”是指專利號:(CN2378312Y)“一種具有高負載強度之紙棧板構造”的專利文件。“申請文件”則是指申請人提交的“替代紙蜂窩材料的紙瓦窩材料”,申請號:2015101655698的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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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歸納的上述五點意見,作出如下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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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把對比文件1的附圖和申請文件的附圖放在一起,作個對比,可以明顯地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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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文件1圖1,圖2所示的115和圖3所示的112。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它們的瓦楞方向上的長(寬幅),是個短邊;瓦波紋方向上的長,是個長邊。並且 顯示出其長邊是短邊長度的10倍以上的長條形瓦楞紙板,其外在形狀和製作支撐板的目的,限制了 對比文件1圖1,圖2所示的115和圖3所示的112必須是瓦楞方向上的長(寬幅)是個短邊的長條狀板材形狀的瓦楞紙板。其外觀形狀特徵與發明文件附圖中圖6紙瓦窩材料芯上瓦楞紙板條的外觀形狀特徵一致。而對於粘接製做成紙瓦窩材料母體(7)上的瓦楞紙板來說,兩個相鄰的邊,對邊長的比例,則沒有任何限制。可見,上述對比文件1圖3中的112等,是組成申請文件中的瓦楞紙板(或廢紙箱)範疇的一部分。它們的外在形狀特徵和包含的範疇差別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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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把對比文件1附圖所示的112瓦楞紙板,與申請文件中所述的瓦楞紙板(或者廢紙箱),進行比較。其外觀形狀和包含的範疇,有明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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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比文件1中圖三中,“具有波浪纖材111的瓦楞紙板112”,它是由一個瓦楞紙板,垂直瓦楞方向切割成n(n>1)個112,應該稱之為瓦楞紙板條。儘管,在對比文件1的技術方案裡,沒有陳述表明:“垂直瓦楞方向切割瓦楞紙板,製作瓦楞紙板條112”。但是,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顯而易見地就可以分辨出:瓦楞紙板與瓦楞紙板條的區別。把對比文件1的技術方案,運用到實際生產中,就是生產紙托盤。瓦楞紙板條112,它在瓦楞方向上的長(寬幅),(紙托盤面板的厚度)實際上會小於50mm。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範圍內,還沒有聽聞過,有直接生產出瓦楞方向上的(長)寬幅小於50mm的瓦楞紙板生產設備,現有的瓦楞紙板生產線生產不出瓦楞方向上的長小於50mm瓦楞紙板。所以說:對比文件1中的“具有波浪纖材111的瓦楞紙板112”,是由瓦楞紙板 ,經過垂直瓦楞方向切割後製作而成的瓦楞紙板條。【這也是一通答辯時,“申請人一眼就能看出”“參見對比文件1《說明書附圖》圖1,申請人一眼就能看出,對比文件1的技術方案是“替代紙蜂窩材料的紙瓦窩材料”裡所稱的現有技術(因為在“替代紙蜂窩材料的紙瓦窩材料”的文件裡,根本看不到對比文件1圖1所示的“橫瓦楞單元”,或者是“用新瓦楞紙板或生產紙箱的邊角餘料或廢紙箱經模切後”的“具有一定高度的瓦楞紙板條”單獨存在)”的依據】。在理論上,可以把瓦楞紙板112說成是瓦楞紙板,也可以說成是瓦楞紙板條。瓦楞紙板條是特殊形狀的瓦楞紙板。瓦楞紙板條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把瓦楞紙板上,兩個相鄰的邊長相比較,有一個邊的長,會顯得特別短。(當然,瓦楞紙板條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瓦楞方向上的邊長,顯得特別長。其不在本答辯之列)。不過,嚴格區分開來,它是瓦楞紙板條~~是由瓦楞紙板垂直瓦楞方向切割而成的瓦楞紙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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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對比文件1的技術方案是:“先切割(製作成瓦楞紙板條),後粘接(製作成支撐板11)”的生產工藝。其技術方案與申請文件裡的技術方案有實質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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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對比文件的附圖中,可以看出:“支撐板11”是一塊“板材體”的形狀,並且以“板”為其命名,足以說明它是“板材體”的特殊形狀長方體。而“替代紙蜂窩材料的紙瓦窩材料”裡的附圖,很明顯地顯示出紙瓦窩材料母體(7),與“支撐板11”相比較而言,是接近“正方體”的特殊形狀長方體。把紙瓦窩材料母體(7),可以切割成n(n>1)個紙瓦窩材料芯(6)。“紙瓦窩材料芯(6)”才是“板材體”特殊形狀長方體。當然,在理論上,“支撐板11”板材,也可以進一步垂直瓦楞方向切割,製作成n(n>1)個片材,並且,片材也可以說成是“具有一定高度”。如果,不能把“板材體”與“正方體”,這兩種特殊的長方體區分開來。說再多,也沒有用,因為中華文化實在是太博大精深了,永遠也叫不醒一個裝睡的人。不過,把兩個文件的附圖相對比,明顯地可以看出:“支撐板11”與“紙瓦窩材料母體”雖然都是“以一片緊靠一片多片豎直排列方式相互疊置粘合為一體”的結構,但是其大小,形態特徵,明顯不同。而對比文件1中的“支撐板11”,與申請文件中附圖的圖6,紙瓦窩材料芯大小,形態特徵基本一致。並且,“紙瓦窩材料芯”上的瓦楞紙板條,也是“以一片緊靠一片多片豎直排列方式相互疊置粘合為一體”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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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支撐板11”與“紙瓦窩材料母體”在外觀形狀和結構上有明顯的差異,不過,“支撐板11”與“紙瓦窩材料芯(6)”,在外觀形狀和結構上卻驚人地相似。“支撐板11”與“紙瓦窩材料母體”的發明效果有實質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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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比文件1中的圖二,顯示出的是其生產圖4(產品)的立體分解圖。並且,對比文件1的技術方案侷限於生產單一的產品~~紙棧板(參見對比文件1權利要求1“一種具有高負載強度之紙棧板構造”。而申請文件中的附圖,顯示出的是用“紙瓦窩材料母體”生產“紙瓦窩材料芯(6)”(半成品)的示意圖。申請文件實質上是“一種製作紙瓦窩材料芯的方法”。從用途上來看,“支撐板11”是用來生產紙托盤的半成品。而“紙瓦窩材料母體”則不能作為直接生產紙托盤的半成品,必須通過進一步加工(垂直瓦楞方向切割紙瓦窩材料母體),製作成“紙瓦窩材料芯”。“紙瓦窩材料芯”不僅可以用來生產紙托盤的半成品,而且還可以生產出紙蜂窩材料涉及的任何產品。(參見申請文件說明書【0001】本發明專利涉及一種輕體建築,裝飾,傢俱和倉儲運輸包裝領域的材料結構設計,尤其是其具有紙蜂窩材料所有優點的能替代紙蜂窩材料的紙瓦窩材料”。以及說明書摘要第四行至第六行,“讓瓦楞紙板經過了簡單的加工,便具備了紙蜂窩材料的所有優點,可生產出紙蜂窩材料所有產品,並且與紙蜂窩材料相比,其孔徑可以更小,板材厚度可以更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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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申請文件中的“紙瓦窩材料芯(6)”,生產對比文件1中圖4產品,“紙瓦窩材料芯(6)”,就是對比文件1中圖2所示的“支撐板11”。在申請文件中的技術方案中,只有對“紙瓦窩材料母體(7)”“垂直瓦楞方向切割”(製作)“紙瓦窩材料芯(6)”(半成品)和“板材厚度可以更薄”的技術方案(見申請文件說明書【0010】段:由瓦楞紙板粘接製做而成的紙瓦窩材料母體(7),經切割設備中的鋸刀(5),垂直瓦楞方向切割後,製做成紙瓦窩材料芯(6)。和見說明書摘要,倒數第四排“板材厚度可以更薄,)。卻沒有在“紙瓦窩材料母體”(參見對比文件1說明書第二頁倒數第六行至倒數第四行,“的各個側面或者可以看到瓦楞紙中波浪狀纖材111的那幾面,同樣以硬質紙材115將其遮蔽,粘合起來”)的技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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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支撐板11”與“紙瓦窩材料母體”在用途上完全不一樣,“紙瓦窩材料母體”生產產品的範疇更大。“支撐板11”與“紙瓦窩材料芯(6)”,在用途上,驚人地相似。兩個發明的目的有實質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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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申請文件裡,“紙瓦窩材料母體”唯一的技術方案~~是用來切割製作“紙瓦窩材料芯”。而在對比文件1裡(參見說明書第二頁倒數第六行至倒數第四行,“為增強支撐板11之側向耐重能力,亦可以在支撐板11的各個側面或者可以看到瓦楞紙中波浪狀纖材111的那幾面,同樣以硬質紙材115將其遮蔽,粘合起來”。參見說明書第二頁第九以及附圖3“附圖3是本實用新型的支撐板結構圖”。再參見說明書第二頁第十一至十三行“請參閱附圖2,本實用新型包括支撐板11及腳板12兩部分,圖中在支撐板11的頂面和底面分別是硬質紙材113和114,在底面硬質紙材114的下面是塊狀體腳(板)12”,由此可見,“紙瓦窩材料母體”與“支撐板11”在不同的文件裡,用途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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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支撐板11”與“紙瓦窩材料母體”相比較,在用途上,有明顯的區別。它們的發明效果有明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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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參見對比文件1說明書第2頁第11行至第17行和說明書附圖的附圖1,附圖2,附圖3:“支撐板11是籍由具有波浪纖材111的瓦楞紙板112,以一片緊靠一片多片豎直排列方式相互疊置粘合為一體,在其橫向水平切割成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中的這個技術方案。審查員意見認為:“支撐板11”經過“橫向切割”(即“垂直瓦楞方向切割”),製作成“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那麼,“在其橫向水平切割”“支撐板11”,就可以製作成n(n>1)個“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也就是說,“支撐板11”是由n(n>1)個“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分子”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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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參見對比文件1說明書第二頁第十六行,“在此支撐板架構的頂面及底面分別以粘膠黏合硬質材料113,114而成 ”。而對比文件1中的“權利要求1”卻是這樣陳述的“其特徵在於:支撐板是用具有波浪纖材的瓦楞紙板一片緊靠一片地多片豎直排列相互疊置粘合為一體,構成一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由此可見,“支撐板”就是“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其技術方案與審查員的意見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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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對比文件1附圖2,和說明書第二頁第十二行:“在支撐板11的頂面和底面分別是硬質材料113,114”。再次證明了“支撐板11”就是“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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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對比文件1附圖3,以及說明書第二頁第九行“附圖3是本實用新型的支撐板結構圖”,進一步說明了“支撐板”就是“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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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雖然認可審查員的意見 d:把對比文件1中的“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看作為申請文件中的“紙瓦窩材料芯”。不過“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是由先切割成瓦楞紙板條,再粘接製作而成的。而“紙瓦窩材料芯”則是“先粘接,再切割”的工藝製作而成的。其技術方案有實質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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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審查員無法從對比文件1中,找出“在其橫向水平切割”“支撐板11”,就可以製作成n(n>1)個“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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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在對比文件1中,“支撐板11”沒有“垂直瓦楞方向切割”製作成兩個以上的“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支撐板11”即“具有一定高度的支撐架構”。其技術方案與審查員的意見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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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從“在其橫向水平切割”這句話的字面分析,可以理解為【“在其橫向水平(面上)”,(進行)“切割”】和【“在其橫向”(面上),(進行)“水平切割”】等多種意思。在對比文件1的技術方案裡,並沒有把一個“支撐板11”製作成兩個以上(包含兩個)“支撐架構”的技術方案。說明了“在其橫向水平切割”,沒有對“支撐板11”高度的切割,並不是“垂直瓦楞方向切割”。而是在進行“平行瓦楞方向切割”“支撐板11”四周的毛邊。是“支撐板11”板面面積減少的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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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在對比文件1中,沒有依據支持,可以把“在其橫向水平切割”理解為“橫向切割”。(即垂直瓦楞方向切割)。審查員的意見在對比文件1中沒有依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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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對比文件1中,用於生產紙棧板板面的“支撐板11是籍由具有波浪纖材111的瓦楞紙板112”,可以理解為:瓦楞紙板111、112是“瓦楞方向上的長小於50mm的瓦楞紙板條”。目前,還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場上出現,用這種瓦楞紙板條生產出的瓦楞紙箱。就更沒有,用這種瓦楞紙板條生產的廢紙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現。(參見申請文件說明書【0004】而且能用廢紙箱製做成紙瓦窩材料”)。申請文件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得到保護。那麼,申請文件的技術方案,能夠利用對比文件1技術方案中,無法生產出的紙箱的副產品~~廢紙箱,“製做成紙瓦窩材料母體”。難道不具備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嗎?所以說,它們雖然所屬同一技術領域,但是,它們的發明目的,發明效果,實施方案等技術方案有實質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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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審查員考量申請人上述意見,對本申請繼續審查,以期儘快獲得專利權。若陳述有不符合專利法和審查指南規定之處,敬請審查員指出並再給予一次陳述意見或修改的機會,申請人不勝感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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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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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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