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答覆


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的真實年齡?

在審判中,特別是在處理死刑案件時,必須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實際年齡作為案件的重要事實予以查清。在一般情況下,認定被告人的實際年齡應當以戶口登記為基本依據,結合人口普查登記和其他有關資料,並經過認真調查核實後加以確定。對被告人實際年齡有異議或者疑義時,更應當多方查證核實。如果有足夠證據認定戶口登記冊上記載的年齡有誤,就應以查明的實際年齡來認定。如果經反覆調查,確實查不清的,應當按照從寬的原則予以掌握,以留有餘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答覆


一、證明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應當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等法定身份證件。 二、當戶籍證明等法定證據與被告人供述的年齡出現矛盾時,應當及時收集出生證明、計生辦證明、學籍證明等原始證明材料以及相關證人證言。 戶籍證明由於其規範性,在一般情況下能夠反映被告人的真實年齡,因此,年齡認定應當首先以戶籍證明為準。但是不能將其絕對化,認為戶籍證明等法定證據不可推翻。事實證明,戶籍證明有時證明的卻並非被告人真實的出生日期,原因在於:

1、農曆、公曆交織導致登記不明。

2、出生證明不規範。

3、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而生育的人口登記大多不準。

4、為達到個人目的。如升學、就業、當兵、結婚等而篡改戶籍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答覆


三、為了對刑事責任年齡準確性的警惕,及時收集其他能夠證明被告人年齡的有效證明材料,而不能簡單地以戶籍證明或者身份證來認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這些證據包括: 1、證明年齡的書證。主要包括出生證明、醫院分娩記錄、計生辦證明、學籍證明居民村委會證明、家譜族譜、生辰八字等,這些材料反映著出生情況的原始記錄信息。對於這類書證,首先,在使用時應當堅持原始書證規則,調取、查閱其原始登記材料。如果當事人自行提供此類書證的複印件,審判人員應當向醫院調取登記表原件進行核實,確定其真實客觀性。2、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被告人的父母、親戚、朋友、鄰居或其他了解未成年人年齡的證人就其出生、年齡等情況所作的證詞。由於證言本身具有主觀性和不穩定性,因此在整體證明價值上要小於各類書證。具體判斷證人證言的價值需要考慮如下問題:一、證人是否為關係證人。二、考慮證人本身的感知、記憶、表達能力,如由於感知情況不同,父母、接生人員等的證言能夠確切反映被告人的出生日期,而同學、鄰居、親戚等的證言可能僅反映基本年齡。

如果其他證據材料能夠相互印證,經審查能夠證明被告人真實年齡的,可以排除戶籍證明等法定證據,以其他證據來認定被告人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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