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法院国家赔偿委决定未调整羁押天数但增加精神抚慰金属“改变原决定”,评析

1.“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认定

我国统计局一般于每年5月或6月发布“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而国家赔偿案件经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法院赔委会、上级法院赔委会审查才能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为明确“上一年度”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但对羁押天数未改变但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或增加赔礼道歉的决定,是否属“改变原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法院赔偿委员会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些机关认为“未改变原决定”遂按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作出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有些司法机关认为“改变原决定”遂按其决定出时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

本案明确了“改变原赔偿决定”范畴,即不应局限于羁押天数的改变,而应从决定内容全面考量;只要复议机关或法院赔委会决定比原决定有所变动,就属“改变原赔偿决定”。复议机关或法院赔委会应按最新颁布的“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而不能再以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时的旧标准计算,避免将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自身错误或考虑不周导致的时间成本转嫁给无辜的赔偿请求人。另,我国工资标准每年呈上涨趋势,适用“就高不就低”赔偿原则,有利于弥补赔偿请求人遭受的创伤,体现国家赔偿的补偿效果。

2.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与执行

赔礼道歉是赔偿请求人的情感诉求,也是赔偿义务机关心生抵触的异议点。本案从赔偿请求人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影响、心理创伤严重程度等综合因素分析,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写入主文,有效弥补了赔偿请求人所受的精神损害。

本案案号:(2016)粤08委赔1号,(2017)粤委赔监7号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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