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審 查 逮 捕
檢察官正解: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三種情形檢察官們才應當做出逮捕決定: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No.2
立 案 監 督
檢察官正解: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或者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No.3
偵查活動監督
檢察官正解:
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項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是否合法進行的專門監督。
偵查活動監督的重點是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 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 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 偽造、隱匿、銷燬、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 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 有意製造冤、假、錯案的; 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 貪汙、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 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 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本期文案:孫慧婷 審核:於代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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