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如何看待唐山男子酒后肇事逃逸连撞多人致4死11伤?

陈坐光


交通肇事罪太轻了,本案还可能构成更严重的罪名,比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杨文战律师提示:开车撞人通常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一个比较轻的罪名,一般判3年以下,有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并非所有开车撞人的案件都是交通肇事罪,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其它更严重的罪名,最高可判死刑!


6月6日晚,河北省唐山市发生一起驾车撞人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11人受伤。犯罪嫌疑人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警方目前拘留的涉嫌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但是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都肯定是交通肇事罪,类似的事实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严重的罪名。

交通肇事罪,违章是故意,但肇事者主观上并不愿意撞到人,如果因有仇怨等原因,司机以车辆为工具开车故意撞人的,虽然表面上看,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样,但实际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肇事者与最初所撞之人有仇怨自然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但根据目前案情来看,仍可能构成另一严重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警方目前掌握的情况,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车撞人并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撞倒多人,造成4名群众死亡,11名群众受伤。刘某某在闹市区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而且逃逸过程中造成多人伤亡,如果真按交通肇事罪来处理,最高也就判7年有期徒刑,这显然不轻了。

所以,法律上对此种特殊情况其实是可以以其它罪名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危险、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的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就本案来讲,如果刘某某酒后驾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而且在逃逸过程中确实造成多人伤亡,即可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罪来认定,该罪名比交通肇事罪要重。按《刑法》规定,构成此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以该罪名来认定,刘某某的情况显然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状态,死刑都是有可能的!虽然公安机关目前以“交通肇事罪”的名义拘留嫌疑人,但查明案情后是可以变更为更恰当的罪名的!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律师杨文战


如题主所述,该肇事司机是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连撞多人。

那么可能涉及好几个层面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刑事层面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司机酒后驾车,连撞数人,还逃逸,而且造成了四人死亡,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面临着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是民事层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受害者也有责任。这个案件中,如果无法证明受害者有责任的话,肇事司机是全责。

四人死亡,十一人受伤,这十五个人背后可能就有十五个家庭的存在。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这些受害者都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受害者多,还涉及死亡,其赔偿数额可能不小。


最后是行政层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即使肇事司机承担以上刑事和民事的责任,他依然会被吊销驾照,终生不得再考。


广州丁雅清律师


要不是那天下雨,情况可能会更严重。

煤医道是唐山一个比较著名的“夜市”,靠近原“华北煤炭医学院”得名,有各种地摊货、小吃也非常多,正常情况下,人挤人,根本错不开身,人逆着人流走都非常困难,更别说在这开车了。

6月6日当天下了雨,要不是因为这个,伤亡人数会更多。



醉驾,就是危险驾驶,连续撞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还有很多律师在解释,这是交通肇事罪,,跟你没有注意官方的事件通报,在“煤医道”撞人的时候,已经是这个事件的“第三现场”了。

那这还是交通肇事吗?我看不是了,当事司机在这件事上有主观的故意,也有醉酒的事实。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列上本案相关的几个罪名,且不说一般人看得懂看不到,武夫认为根据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量刑上,交通肇事最,最多7年,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

酒驾,还是的严管!


今天,唐山的交警还是在查酒驾,其实最近一段时间,唐山的交警几乎每个周末都在查,每个唐山人都会有感受。


有的人说就是因为查的太严了,才会这样。武夫不这么想,也希望我们对酒驾的司机保持一种鄙视的态度,对交警有一些支持。


武夫杂说


从2011年酒驾被列入刑法至今已多年,人们从开始的不理解到现在的深入人心,可以说国家花费了不少心血。更多的人开始了解了它的危害性,也深知恶果,所以多数人都是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然而却总是有那么几个非要以身试法的人,不顾自身安安全和他们安危,无视法律法规,最终害人害己。

虽然对于此次事件最终会有什么样的判决结果还不了解,但肯定是构成交通肇事罪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看了事情的经过,@SOS天天看 在这特别想说一下这位肇事者令人发指的后续行为,虽然在发生意外事件的时候,惊慌失措都会有的,想自保的心理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难道基本的人性和理智你也都丧失了吗?难道用多人的生命和伤害换来的苟延残喘,还会让你心安理得的活着吗?更别忘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的恶果终究将自己承担。


最后,让我们相信法律、相信国家,最终会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审判结果,让还有这种侥幸心理的人们警醒。避免同类惨剧的发生。


SOS天天看


我只是个平民,不懂法。

根据唐山某公众号发的消息,此人男,50岁,路南区人,酒后驾车,车辆H6,多个案发地。

首先,这种渣肯定不是第一次酒驾了。我这么说应该不会有人反对吧。唐山查酒驾的就那么几个固定的地方,时间也相对固定,想躲过去绕一圈就行。

其次,我对开suv这类车的人没啥好感,就像开大车的一样,都很令人反感,抢道,远光不变。说我仇富,我承认。

三,多个案发地,说明此人还是有意识的,并没有喝到神志不清。那也就是故意的,在我看来,这就是故意杀人,罪该万死。

我大唐已经很多年没出过这么丢人的事儿了(或许更多的没有报道),公开审判,没收个人财产赔付受害人,死刑,以儆效尤。期待市政府的权威消息。


三线城市小市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肇事司机肇事之后驾车逃逸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规定,且造成4死11伤的严重后果,刑责是在所难免。

另外对于死者家属而言,本案当中肇事司机毋庸置疑需要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对死者及伤者进行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最后还需提及关于酒驾醉驾的事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差,存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从年初到现在酒驾、醉驾的新闻屡屡频登报道,还是那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免最终殃及他人。


麋鹿说法


身在国外,闻此事深感震惊!本人不谙法律,但从近年来对酒驾及交通事故的处理看,总觉惩戒效果不明显!究其原因,处罚轻,违法犯罪成本低之过。

回看此次事故相关报导,感觉司机的行为不可作交通事故定性,应该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为契合。首先,明知酒驾已入刑,仍坚持酒驾;第二,撞第一人后,逃逸,理当罪加一等;第三,逃逸时,横冲直撞,连撞数人,主观故意,当属故意杀人;第四,4死11伤,堪称恐怕分子行径,罪大恶极!死有余辜!

窃以为,政府该完善健全法律,执法必严。交通事故与用交通工具肇事当有严格而确切区分,判决时就重避轻,以儆效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者,死刑;多有死伤者,并处经济赔偿更合理合法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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