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再談有限責任公司創始人如何牢牢掌握控制權

再談有限責任公司創始人如何牢牢掌握控制權

之前寫過一篇《有限責任公司創始人如何通過股權設計牢牢把握控制權》的文章,有朋友覺得不夠詳盡,因此,今天就再進一步談談有限責任公司的控制權問題。

關於公司控制權之爭,這幾年已經有不少大公司曾經轟轟烈烈地上演過。比如萬科、華平股份、康達爾、荃銀高科、中國山水水泥、北京科興......這些“商業大片”的上演,在滿足了大家獵奇心之外,也給我們提供了警示。

上面這些控制權之爭雖然多是上市公司,但是,實際上,更多的、大量的非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之爭都隱藏在民間,只不過是沒有被媒體報道而已。

那麼,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創始人,如何牢牢掌握控制權呢?

嚴格地說,公司控制權分三層:一是股東控制權;二是董事會控制權;三是公司經營管理。

在前一篇文章中,我們只是簡略談了一點兒關於公司創始人如何利用股權比例控制公司的問題。如果你的公司不設董事會,只有一名執行董事,而執行董事又兼任公司總經理,那麼,作為控股股東的公司創始人擔任執行董事的,實現對公司的全面控制權應該沒有問題。

但是,如果是股東較多的設有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如何全面實現控制權呢?

在前面的文章中,我們提到了一大堆數字,例如66.67%是絕對控制權,可以掌控公司的重大事項;51%則是相對控制權,只能掌控公司的一般事項的處理權等等。

然而在實踐中,現實往往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那麼天隨人願。由於在設有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經營決策權是由董事會來行使的,其日常經營管理權是由總經理來行使的,作為創始人股東,在經營決策權和公司經營管理執行權相分離的情況下,如果僅僅掌握了控股權,不見得能夠全面控制公司。因此,我們需要通過規則設計來保障創始人的公司控制權。

在設有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公司治理是一個三層的治理結構:第一層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股東會;第二層是公司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第三層是公司最高管理執行機構——管理層。

但是,大家知道,公司的管理層是由公司的董事會來任命產生的,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公司董事會的話,對公司管理層也就具有了相應的控制權。

因此,我們在結構上考慮怎樣設置或者採取什麼樣的措施來鞏固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的時候,只需要從股東會和董事會兩個層面去考慮就可以了。

下面我們就講這兩個層面。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的規則設計。

我們知道,按照公司法的原則,股東是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的,也就是一股一票的表決原則。但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條除規定了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之外,還規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股東除了原則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之外,股東之間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的行使表決權的方式。

如果公司創始人在公司中不享有控股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的行使表決權方式,以實現對公司的實際控制。

例如:某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其中大馬出資200萬、二牛出資200萬、三狗出資600萬,三人分別享有20%、20%和60%的股權,如果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三狗應當對公司享有相對控制權。但是,如果公司章程約定大馬享有70%表決權、二牛和三狗分別享有15%表決權,那麼,大馬就對公司享有了控制權,儘管大馬的出資額只佔20%。

上面這個例子只能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對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

但是,大股東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讓渡股東表決權的。

那麼,大股東不向創始股東讓渡股東表決權怎麼辦?

如果創始人股東不能通過公司章程改變股東的表決權方式,還可以考慮以下兩個方式:

第一,歸集表決權。

歸集表決權,就是把小股東的表決權歸集到創始人的手上,增加創始人手上表決權的數量。例如創始人只有30%的股權,所對應的就只有30%的表決權,如果能把其他一些小股東的表決權歸集在創始人名下委託給創始人行使的話,就可以增加表決權的權重。

一般來講,歸集表決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表決權委託:這是最簡單的一種方式,就是讓其他的小股東簽署授權委託書,將其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東表決權授予給創始人股東,由創始人股東代為行使。

2、簽署一致行動協議。

就是創始股東跟創始團隊的其他小股東一起簽署一個協議,約定在股東會就公司重要事項進行表決的時候,統一按照創始股東的意志進行表決。

3、設置一個持股實體來持有小股東所持有的股權。

創始人股東可以與其他小股東共同設立一個有限合夥體或有限責任公司,由創始人股東絕對控股有限合夥或新的有限公司,利用有限合夥體或有限責任公司間接地去持有公司的股權,這樣,股東表決權就可以由創始股東代表有限合夥體或有限公司來行使,也可以達到控制原公司的目的。

第二,創始人否決權。

當然,否決權僅僅是一種消極防禦性的策略,如果以上的辦法都不能實現,只能採用這種辦法。

當創始人的股權低於50%時,創始人股東可以爭取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創始人股東對重大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如果創始人股東能夠在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公司融資、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預算結算、公司重大資產的出售、公司的利潤分配、公司的審計、重大人士任免、董事會變更等重要事項上享有否決權,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控制和防禦性的作用。

即使大股東不同意在公司章程中籤訂創始人股東一票否決權,如果創始人股東所持股權超過30%,或者創始人股東與另外的其他股東聯合起來超過30%,對於公司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重大事項也可以享有一票否決權。

比如前面的例子:

某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其中大馬出資200萬、二牛出資200萬、三狗出資600萬,三人分別享有20%、20%和60%的股權,如果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三狗應當對公司享有相對控制權。但是,如果二牛將股東表決權問題大馬來行使或者大馬和二牛簽訂有一致行動協議,那麼,他們的表決權比例就可以達到40%,對於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重大事項,如果大馬不懂一的話,三狗就無法達到2/3以上表決權通過,從而否決了三狗的意見。

二、董事會控制權。

在討論董事會控制權之前,首先要了解董事會的職能是什麼。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的常設機構。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從上述董事會的職權來看,公司的實際決策權和經營管理權由董事會行使。因此,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講,掌握了董事會,等於掌握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權,也就從而控制了整個公司。

那麼,如何控制董事會呢?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董事會有股東會選舉產生。

根據該條的規定,可以進行如下設計:

第一,通過控股權直接選舉公司創始人股東或公司創始人自己推薦的董事人選。

第二,如果公司創始人並非控股股東,公司創始人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規定,享有董事的提名權。

我們知道,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形式實行一人一票制,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是由股東會先定好董事會的席位數,然後按照股東的表決權比例來決定董事會的席位分配。但是,雖然現行公司法規定了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但並沒有規定董事的提名權問題。因此,董事的人選可以由股東推薦,而且,董事會會議機制也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實踐中,我們可以通過設計,以以下幾種方式控制公司董事會:

1、控制公司股東會的表決權,選舉或指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成員。

2、控制董事的提名方式。

前面說啦,我國目前立法中對單獨的董事提名權沒有法律規定,同時在公司實踐中,對提名的主體、被提名對象等也沒有一個通用的標準,如果提名者是公司控股股東,基於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會的控制和在股東會(股東大會)中表決權的優勢,此時從提名到最後股東會(股東大會)通過只是一個程序問題。

 但是,如果公司創始人並非控股股東,就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創始股東享有董事提名權,並同時限制董事的更換數量,以爭取持在董事會中的優勢地位。

3、提高表決通過所需投票比例。

在公司創始人並非控股股東的情況下,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將董事提名、選舉董事長、對外投資及擔保等重大事項列為特別表決事項,要求必須經2/3以上股東或董事表決同意。這樣的話,可以通過創始人股東的否決權來否決大股東的意見,以有利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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