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郭长青、郝丽飞、郭波借款27万余元不还,曝光!

案情介绍:原告李海松诉被告郭长青、郝丽飞、郭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豫058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被告郭长青、郝丽飞、郭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海松借款本金27.6万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郭长青、郝丽飞、郭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海松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长青、郝丽飞、郭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郭长青、郝丽飞、郭波借款27万余元不还,曝光!

失信被执行人:郭波

性别:男

年龄:41岁

身份证号:4105211977****0012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长青街218号院3号楼3单元402室

郭长青、郝丽飞、郭波借款27万余元不还,曝光!

失信被执行人:郝丽飞

性别:女

年龄:43岁

身份证号:4105211975****1540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保健北街5号2号楼2单元202室

郭长青、郝丽飞、郭波借款27万余元不还,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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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郭长青

性别:男

年龄:45岁

身份证号:4105211973****6036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大屯村王下凹自然村2区92号

立案时间:2017年12月19日

执行案号:(2017)豫0581执3317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58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7.6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9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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