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李海松诉被告郭长青、郝丽飞、郭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豫058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被告郭长青、郝丽飞、郭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海松借款本金27.6万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郭长青、郝丽飞、郭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海松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长青、郝丽飞、郭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郭波
性别:男
年龄:41岁
身份证号:4105211977****0012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长青街218号院3号楼3单元402室
失信被执行人:郝丽飞
性别:女
年龄:43岁
身份证号:4105211975****1540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保健北街5号2号楼2单元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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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郭长青
性别:男
年龄:45岁
身份证号:4105211973****6036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大屯村王下凹自然村2区92号
立案时间:2017年12月19日
执行案号:(2017)豫0581执3317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58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7.6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9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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