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5)

分享有用的法律知识,提出精准的解决方案,让你不在“麋鹿”。

实务中关于合同欺诈的案例并不鲜见,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股权本身也是民事行为之一,自然也应当受《合同法》规制,遵循欺诈行为认定的标准。

但由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其欺诈的认定又有区别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中的欺诈特殊之处。股权转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价值的认定存在疑难,因为一般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接洽转让事宜时不仅仅要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股权问题,还要考虑到转让数量、股权价款的计算方式、价值计量依据、行业前景、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系列因素,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转让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5)

但是结合目前实务中发生的问题,股权转让欺诈中也存在诸如以下的问题:

五、股权转让协议撤销后的处理方式。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故而如果股权转让协议被判处撤销的情况下,按照规定转让方应当返还股权转让价款,同时受让方不再是股权所有权的主体。那么受让方能否依据判决书主张工商登记部门撤销已经变更的股东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5)

笔者认为:受让方不能依据法院的撤销判决要求工商登记部门撤销已经变更的股东信息。因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登记机关可直接撤销登记的类型,一是登记机关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而法院的撤销判决并不属于两种范围之内,工商登记部门自然不能基于撤销判决而主动撤销变更的股东信息。

同时《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但需要注意此处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原因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撤销时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但此处讨论的是股权转让协议,显然,也不属于法定事项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5)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的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来看,此处的股权转让协议撤销之后可以视为同一股权的二次转让。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此时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撤销之后有权要求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股东信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