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3 起訴離婚案件的被告提出管轄異議期限的只有十五天

起訴離婚案件的被告提出管轄異議期限的只有十五天

吳女士從昌平區法院領回起訴後有些鬱悶,心想自己一直在海淀區工作和生活,自己的戶口也在海淀,憑什麼讓我大老遠地去昌平打官司應訴呢?就因為自己在昌平有套房產嗎?如果去昌平打官司,至少要請一天的假往返奔波,公司還要扣錢,損失不小。但無奈其不懂法,也不知道該如何向法院表達自己的意見。為了打好官司,吳女士經人介紹找到本律師做離婚訴訟的代理人。聽取了吳女士對在昌平打官司的顧慮後,本離婚律師馬上詢問其在領起訴書時,法官是否給其15天的答辯期。雖然吳女士不懂法,但好在吳女士要求了答辯期。本律師一算,今天已經是第十四天,還有一天答辯期滿,吳女士將無法再提出管轄異議。接受委託後,本律師馬上起草了《管轄異議申請書》,帶齊相關證據後驅車趕往小湯山法庭。法官看後表示認可,打算再找原告蔣先生談一下,然後把案子移送海淀法院審理。吳女士想在海淀區法院打官司的想法終於有望實現。

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法院受理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是有詳細規定的。本案中,由於被告戶籍在海淀區、經常居住地也在海淀,因此,即使吳女士在昌平區有房產,審理其離婚案件的法院也應該是海淀區法院。但是,如果吳女士超過15天答辯期再提管轄異議的話,根據法律規定其管轄異議申請將不被法院採納,該案將繼續由昌平區法院審理。因此,作為想在其它法院打官司的離婚案件被告在接到起訴書後一定要申請15天的答辯期,並在該期限內準備證據材料。超過該期限後,您就只能順從原告的意願,在原告選擇的法院出庭應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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