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於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2號

為提升納稅服務質效,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加快推進社會徵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實名辦稅的意見》(稅總髮〔2016〕111號)等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以下簡稱廣東省稅務局)決定在廣東省行政區域範圍內(不含深圳市)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01

稅收實名制管理,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進行採集、核驗和維護,在明確辦稅人員身份及辦稅授權關係的前提下為納稅人辦理相關涉稅(費)事項。

2

辦稅人員是指代表納稅人辦理涉稅(費)事項的人員,具體包括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統稱為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負責人、業主,下同)、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納稅人授權的其他人員。納稅人為個人的,辦稅人員為其本人、其稅務代理人或經其授權的其他人員。

3

實名登記包括實名認證和辦稅授權關係綁定。實名認證是指稅務機關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進行採集、核驗和維護。授權關係綁定是指確認辦稅人員與其所服務納稅人之間的辦稅授權關係,明晰辦稅職責。

4

實名認證採集的信息包括辦稅人員的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證件、手機號碼、人像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身份證件的原件。

5

實名登記可通過電子辦稅渠道或在稅務機關辦理。其中持有非居民身份證和非臨時居民身份證的辦稅人員需在稅務機關辦理。

辦稅人員只需進行一次實名信息採集和核驗。實名信息全省共享。

6

辦稅人員在稅務機關採集身份信息時,須提供以下資料完成辦稅授權關係綁定: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託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根據對於涉稅專業服務組織的相關管理要求提供需採集的資料。

7

辦稅人員應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實名辦稅。

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對辦稅人員身份與實名登記信息進行實名信息驗證,驗證通過的方可辦理涉稅(費)事項。

8

對涉及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等發票業務辦理,以及其他需要驗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實名信息的納稅人,還須採集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實名信息。

9

辦稅人員個人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進行信息變更或重新進行信息採集。辦稅人員身份證件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及時辦理信息更新的,實名信息和辦稅授權關係均自動失效。

授權關係或代理行為發生變更或提前終止的,納稅人、辦稅人員應當及時通過電子辦稅渠道或前往稅務機關,更新維護辦稅授權關係。

10

廣東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採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並承擔信息保密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1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4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

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公告》的解讀

為便於辦稅人員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實名辦稅的意見》(稅總髮〔2016〕111號)要求,為提升納稅服務質效,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加快推進社會徵信體系建設,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

二、《公告》制定目的

通過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進一步釐清徵納雙方責任,確保涉稅(費)事項的辦理是納稅人真實意願的表達,確保簡政放權和稅制改革的紅利落到誠實守信的納稅人和辦稅人員身上,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並依託稅收實名制管理採集的信息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服務和精準化管理。讓守法者盡享優質服務,讓違法者無處遁形。

三、《公告》起草依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實名辦稅的意見》(稅總髮〔2016〕111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四、《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含義、範圍、實名登記辦理渠道、實名登記辦理要求等。

一是闡釋了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含義。稅收實名制管理是指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費)(含社保費,下同)事項時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稅務機關採集、核驗、確認其身份信息後,在明確辦稅人員身份及辦稅授權關係的前提下為納稅人辦理相關涉稅(費)事項。

二是明確了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辦稅人員範圍。辦稅人員是指負責辦理涉稅(費)事項的人員,具體包括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統稱為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納稅人授權的其他人員。納稅人為個人的,辦稅人員為其本人或其稅務代理人或經其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是明確實名登記的含義。實名登記包括實名認證和辦稅授權關係綁定。實名認證是指稅務機關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進行採集、核驗和維護。授權關係綁定是指確認辦稅人員與其所服務納稅人之間的辦稅授權關係,明晰辦稅職責。

四是明確了實名認證採集的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件、手機號碼、人像信息等辦稅人員必須提供的信息。

五是明確了實名登記的渠道。明確辦稅人員可通過稅務機關或電子辦稅等渠道辦理實名登記。從辦理的便利性考慮,推薦通過電子辦稅渠道辦理。

六是明確了實名辦稅人員辦稅授權關係綁定的要求。

七是明確了實名辦稅的要求。規定: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對辦稅人員身份與實名登記信息進行實名信息驗證,驗證通過的方可辦理涉稅(費)事項。

八是明確了需採集、核驗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實名信息的業務情形。

九是明確了實名辦稅人員信息變更要求和變更方式。規定: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手機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需及時在電子辦稅渠道或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授權關係或代理行為發生變更或提前終止的,納稅人、辦稅人員應當及時通過電子辦稅渠道或前往稅務機關,更新維護辦稅授權關係。

十是明確了稅務機關的責任。明確廣東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採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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