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有沒有專門支持物流企業的稅費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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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中,有沒有專門支持物流企業的優惠?

答:今年3月13日,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發了《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政策內容上,政策要點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政策享受主體,有兩類。一類是物流企業;另一類是向物流企業出租倉儲設施用地的出租方。二是大宗商品倉儲設施要具備兩個必要條件。首先,主要用途是存儲糧食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以及煤炭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其次,倉儲設施佔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

三是倉儲設施用地為專用,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用地和其他非直接用於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於政策享受範圍,也不算在前面所說的6000平方米麵積內。

在管理方式上,為最大限度方便納稅人享受優惠,此項政策採取納稅人自行申報、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在執行日期上,由於政策文件追溯到今年1月1日起執行,文件下發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徵的稅款,納稅人可以按規定程序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或在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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