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瀘州:將建活畜禽定點交易屠宰場

6月25日,瀘州市政府八屆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瀘州市城區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試行辦法》(下稱《辦法》)。根據《辦法》,瀘州市三區四縣將建活畜禽定點交易屠宰場(廠)。今後,城區內除個人自宰自食外,活畜禽交易和屠宰活動應當集中到經瀘州市政府規劃、批准設置的定點交易屠宰場(廠)所進行,不得在農貿市場、超市、門店、賓館、餐飲飯店等不符合動物經營及屠宰加工場所條件的公共場所從事活畜禽經營與屠宰活動。

其中,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原則上各設置1家活畜禽定點交易屠宰場(廠),其餘縣原則上各按1至2家進行設置。三區及敘永縣活畜禽定點交易屠宰場(廠)應於2018年底前建成,瀘縣、合江縣、古藺縣活畜禽定點交易屠宰場(廠)應於2019年底前建成。

定點交易屠宰場(廠)建成運營3個月後,城區內的農貿市場、超市、門店、賓館、飯店、食堂等不符合動物經營及屠宰加工場所條件的公共場所不得從事活畜禽的交易和屠宰活動,畜禽產品實行冷鮮上市。畜禽定點屠宰加工企業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在實施活畜禽集中交易屠宰初期,應在城區適當設置具備屠宰企業標識的活畜禽便民收集點,收集市民送宰活畜禽後集中再殺。

同時,按照相關規定,官方獸醫將對屠宰檢疫合格的活畜禽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並加施檢疫標識。定點交易屠宰場(廠)還應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對畜禽進行肉品品質檢驗,經檢驗合格的,出具檢驗合格證明並加施檢驗合格標識後方可出場(廠)上市。農貿市場、超市、賓館、食堂以及燒滷臘味加工廠等市場銷售和使用單位,應查驗入市畜禽產品的檢疫檢驗憑證、標識後方可銷售、使用,同時建立採購索證索票制度,嚴禁使用、銷售無檢疫檢驗證明的畜禽產品。 (原標題:瀘州市三區四縣將建活畜禽定點交易屠宰場(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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