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父母子女間房屋買賣與贈與的甄別

【《合同法》第130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185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買賣合同與贈與合同的差別在於是否需要支付價款(是有償還是無償)。這一差別也就會導致接受標的物所有權的一方在未支付價款的情況下的法律後果不同:若為買賣合同,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主張違約責任(解除合同並主張違約金並要求返還房屋;或者要求買房人繼續履行合同即繼續支付價款並支付逾期違約金);若為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主張違約責任且受贈人可以合法保有標的物所有權。

律師解答:

一般而言,房屋買賣比房屋贈與可以少交稅。這就導致很多真實意思是贈與的當事人以買賣的方式轉移房屋的所有權,即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房屋贈與。這種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的合同及履行過程有如下特徵:1、合同價款明顯偏低(以達到進一步避稅的目的);2、一般不會有銀行貸款(避免利息損失;避免被認定為詐騙或者合同被認定為無效);3、合同條款比較簡單,很多細節的約定被省略,尤其是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比較輕;4、一般並沒有實際付款(多數有銀行走賬的記錄);5、“買賣”雙方往往為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

一個房屋買賣合同一旦被認定為贈與合同,就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注意:合同不會被認定為無效,而是會被認定為贈與合同,並適用贈與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1、該補交的稅款要補交;2、“買房人”沒有支付房款不會構成違約,且可以合法保有房屋所有權;3、“賣房人”無權向“買房人”主張違約責任,也無權要回房屋的所有權;

律師補充:

父母子女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被認定為買賣關係還是贈與關係,在分析這個問題的時候除了要注意上面的法律關係和特徵,還要考慮中國傳統家庭關係中的倫理,即父母對於即將或者剛剛結婚的子女贈與財物(尤其是男方的父母贈與房產給兒子和兒媳婦)是很常見的。這在個大背景下,認定父母子女之間圍繞房屋產權的變更是買賣還是贈與,還要注意以下一些特殊因素:1、是否有證據能證明父母對子女有贈與房產的意思表示(如婚前男方父母曾向親家或媒人或親朋好友表達過贈與房產的意思),如有則更可能是贈與,沒有則更可能是買賣;2、房子由父母名下過戶到子女名下後由父母繼續實際居住或管控(如出租)還是由子女實際居住或管控,子女方對外是否以產權人自居(如物業費、水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誰付,房子的裝修維護等誰負責等等),如是父母繼續居住或管控或以產權人自居則更可能是買賣,否則則更可能是贈與;3、父母是否曾向子女催討過房款,如有則更可能是買賣,否則則更可能是贈與;4、家庭關係(父母一方與子女夫妻作為一方之間,或者子女夫妻之間)是否發生過比較大的波動(如子女夫妻關係不和鬧離婚)等等,如有則更可能是贈與,否則則更可能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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