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财税实务」按新规定,从个人处购买砂石料能否以收据入账?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那么对于企业的部分支出,比如从个人处购买的砂石料等,能否以收款凭证、入库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按照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销售砂石料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从个人手中购入的砂石料,超过了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者个人须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可以凭销售者个人的收款凭证、入库单、合同或协议等凭证入账,相关费用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财税实务」按新规定,从个人处购买砂石料能否以收据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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